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轎車高速上狂撒百元人民幣 女子下車撿錢被撞傷

  • 發佈時間:2015-07-29 09:50:00  來源:四川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四川新聞網南充7月28日訊(趙福芳 記者 何春林)行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這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的明文規定。但當你看到高速公路上有人拋撒大量百元大鈔時,你會不會冒著危險去撿拾人民幣呢?近日,嘉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在高速公路上撿錢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4年10月5日,當天上午9時許,在滬蓉高速公路1796km+500m處,一輛小轎車不斷向車窗外拋撒面值100元的人民幣。唐芳等人乘坐由武佳駕駛的小型轎車由南充前往遂寧,此時恰好正在拋撒錢幣的轎車後面行駛。

  看見前方車輛有人向外拋撒面值100元的人民幣,駕駛員武佳隨即在應急停車道內停車,並與該車乘坐人員唐芳等人下車,在路面上撿拾人民幣。當唐芳一行人正在高速公路上撿錢時,在行車道內的唐芳被後方曾林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撞到在地,造成唐芳受傷、曾林的小型普通客車受損。最後唐芳被確診為右側脛骨近端開放性骨折、右側眼瞼皮膚裂傷以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等多處受傷。

  後經成南高速公路三大隊認定:武佳違反了《道交法》中“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非緊急情況心下不得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同時,其未確保車上駕乘人員的生命財産安全,危害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存在過錯行為。

  唐芳作為乘車人,下車到高速公路車道內撿拾人民幣,行為嚴重危害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存在嚴重過錯。

  曾林駕駛機動車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車距,導致其臨危無法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道交法》中“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最終認定,武佳和唐芳共同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曾林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後,唐芳及其家屬多次與武佳和曾林聯繫,希望能儘早解決此事,但是均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唐芳將武佳、曾林及兩車的承保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武佳、曾林及兩車的承保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2萬餘元,並且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根據三方辯稱,嘉陵區人民法院最終確認,唐芳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9959.32元,由保險公司A在機動車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唐芳10000.00元、在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唐芳110000.00元、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唐芳22042.52元、承擔鑒定費用4000.00元,曾林賠償唐芳各項損失共計3745.28元,武佳賠償唐芳各項損失共計30085.76元,曾林、武佳及保險公司A墊付的醫療費在上訴賠償款中予以扣減。(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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