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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飲料第一罐”糾紛案終審 加多寶賠償王老吉300萬

  • 發佈時間:2015-07-28 14:3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備受矚目的“中國飲料第一罐”涼茶虛假宣傳糾紛案有了終審結果。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加多寶構成虛假宣傳,法院維持了此前一審判決,加多寶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等用語的廣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賠償廣藥集團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訴稱,廣藥集團是王老吉商標的合法持有者,授權其下屬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産、銷售罐裝王老吉涼茶。

  經調查發現,自2014年3月24日開始,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陸續宣傳“國家權威機構發佈: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等。

  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于2012年5月後才推出加多寶涼茶,之前生産的均為王老吉涼茶。故請求判令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辯稱: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涉案廣告並未給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損害,倆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廣告內容引用中國行業企業資訊發佈中心發佈的統計數據客觀真實,表述清晰明確,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廣告宣傳語構成了虛假宣傳。涉案侵權行為是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將雙方合作期間因産品與商標共同創造的銷售成績而獲得的商譽作為自己一方的利益進行片面宣傳而産生的糾紛,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但涉案宣傳的內容又並非毫無根據。

  因此,考慮到雙方存在的歷史淵源與糾葛,結合本案具體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給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開支,法院綜合確定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加多寶(中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廣告用語;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及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産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天上午,記者從市高院獲悉,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

  二審焦點

  廣東加多寶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審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決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根據,適用法律不當。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經提供了加多寶(中國)公司與廣東加多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相關商品上分別標注生産商為加多寶(中國)公司和廣東加多寶公司且聯繫電話相同等相關證據,能夠初步證明本案中的廣告宣傳行為是由二者共同實施的。綜合本案證據情況,應當認定使用涉案宣傳用語的宣傳行為是由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實施的,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應當對上述宣傳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廣告內容客觀、真實,表達方式適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沒有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中的六句宣傳用語不加區分地向相關公眾傳達“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寶”品牌的市場經營者提供的涼茶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的資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加多寶”品牌已具有七年的歷史並在中國市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傳用語是對相關商品資訊的片面、歧義性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包括相關商品的品牌歷史在內的商品資訊産生誤解,因而已構成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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