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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借貸2億拒不償還被執行“限高令”

  • 發佈時間:2015-07-28 06:57: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 向信託公司借貸2億元,但到還款日期後拒不履行被公證的債權文書,信託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昨日,記者從北京市三中院獲悉,該院執行局集中向涉案的7名被執行人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據了解,這是最高法出臺限高新規後,北京法院系統首次發出的“限高令”。

  借貸2億未還款被“限高”

  據北京市三中院介紹,首次被限制高消費的7名被執行人中包括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分別是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杭股份)、安徽中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杭集團)、蕪湖城東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蕪湖大酒店)以及高志榴、杭抱順、杭鎖亞、夏杏頭。

  三中院執行一庭法官寧群介紹,中杭股份及中杭集團與高志榴、杭抱順、杭鎖亞、夏杏頭等4人以蕪湖大酒店作為抵押,向一家信託公司借款2億元,並到公證部門對借款進行了公證。到了約定還款日期,這3家公司和4名自然人未進行還款,因此信託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寧群介紹,在今年6月受理此案後,法官進行調查時發現,高志榴等人提供的還款賬戶多數被登出,且4人中,高志榴與杭抱順、杭鎖亞與夏杏頭均為夫妻關係,4人名下已均無財産可執行。法官還發現中杭股份和中杭集團的法定代表人就是高志榴和杭鎖亞。

  寧群説,上述被執行人已均無還款能力,因此法院對上述7名被執行人發出了“限高令”。

  同時送達民航、旅遊等部門

  寧群稱,根據“限高令”的相關規定,以上被執行人及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每人平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行為。

  寧群介紹,“限高令”同時向民航、旅遊、保險等部門進行了送達。對被執行人違反“限高令”的,法院隨時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最高法兩發“限高令”規定

  據了解,最高法早在2010年便有“限高令”出臺,並於今年進行修改。

  2010年7月14日,最高法下發《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産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搜尋財産等消極履

  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作出關於修改于2010年制定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並正式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

  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和一般動車組列車被納入限制範圍。規定同時明確,禁止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

  破解公司沒錢老闆高消費

  寧群法官多年從事案件執行工作,他介紹,根據以前限制高消費的規定,公司之間的欠款問題,法院往往只針對涉案或者欠款的被執行公司進行限高,而對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及控制人沒有相應的限制措施。

  在實際執行當中,往往被執行的公司賬面上沒有錢,但是老闆有錢,寧群介紹,“有的公司欠著一屁股債,可老闆還在高檔場所進行消費,這樣我們無法對其進行約束。”

  寧群介紹,新限高令規定實施後,有一項重大

  的改變,就是增加了被執行人的範圍,規定中明確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每人平均不得有高消費的行為。“這樣就解決了,老闆在外高消費,而公司沒錢無法執行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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