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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賠三”為全國首例

  • 發佈時間:2015-07-27 10:36:36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央視

  近日,山東省濟寧市消費者劉女士拿到了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判決書判決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退回劉女士購車款12.8萬元,並按購車款的3倍對劉女士進行賠償,賠償款總數為38.4萬元。法院這一判例應為全國首例。

  2014年5月7日,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消費者劉晶女士在當地一家名為“安斯達”的菲亞特4S店,以128000元買下了這款白色菲亞特轎車。在提車後40多天的時候,劉女士的車被一輛電動三輪車剮蹭。新車第一次挂彩,劉女士第一時間把車開到當地一家汽車修理店修理。補漆師傅告訴劉女士,車子曾被補漆了。劉女士當即找到安斯達4S店的銷售人員,經過多次交涉,該店一名經理最終承認這輛車的確經過二次噴漆處理,但這名經理對於二次噴漆是在哪個環節發生的提出了疑問。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4S店雖然承認了這輛車的確補過漆,但是又將責任推給廠家和劉女士本人,這讓劉女士的維權陷入了僵局。為了維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劉女士前往山東省消協進行投訴求助,然而消協的調解在4S的拒絕下也宣告失敗。按合同約定,菲亞特新車售出後6個月內可以享受免費首保,2014年10月4日,也就是劉女士提車不到5個月的時候,她把車送往濟南一家菲亞特4S店進行免費首保。銷售人員卻告訴她,這輛車已經超出了免費首保期。

  明明自己是2014年5月7日從濟寧安斯達4S店買的新車,可濟南這家4S店的系統中卻顯示銷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車主也另有他人。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4S店的總經理李某告訴劉女士,只是隨便找了一個人的名字,就是虛出庫,就是為了完成業績。劉女士告訴記者,這輛所謂的新車早在2014年1月28日就賣給了王某,而在2014年5月7日又賣給了劉女士,且車輛本身存在品質問題。劉女士認為,4S店對自己明顯存在欺詐行為。

  律師告訴劉女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因為這個原因,2014年8月,劉女士向法院進一步提出訴訟請求,將原來的退車改為退車並索要三倍賠償。

  2015年2月4日,一審法院也就是濟寧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原告劉女士將車退回被告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被告將購車款128000元退還原告劉晶,並按購車款的三倍賠償原告384000元。

  2015年7月2日,濟寧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出售車輛時,隱瞞了該車曾經出售的事實,這一點證據鏈完整,事實認定清楚。而關於車輛被二次補漆的事實,舉證責任在銷售方,但銷售方沒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合來講,濟寧市安斯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給劉女士造成損失,構成銷售欺詐,應當承擔欺詐賠償義務,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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