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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

  • 發佈時間:2015-07-25 06:28:10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最高檢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對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的原則、方式、內容、責任等進行明確規範。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檢察機關落實普法責任制的重要舉措,是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還是檢察機關規範自身司法辦案行為的重要方式。

  《規定》指出,檢察官以案釋法,是指檢察官結合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説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活動。檢察官以案釋法包括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和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工作中應當堅持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規範性原則、及時性原則。

  《規定》明確規定了檢察官應當向訴訟參與人開展以案釋法的3種情形,即法律文書説理、應訴訟參與人請求釋法説理和特定情況下的主動釋法説理,檢察官對其正在辦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規定情形,應當及時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傳統的普法模式,是一種單向性、灌輸式的知識傳播,普法主體與對象缺乏有針對性的交流,因此效果並不顯著;而‘誰執法誰普法’、‘以案釋法’則是一種雙向性、參與式的知識互動普法的過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指出,“以案釋法”是轉變檢察機關執法理念、規範執法行為的過程,從以往的關門辦案轉向釋法説理,及時消解和回應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的困惑與疑問,同時接受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的監督。

  《規定》提出,對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可能引發陳情或社會群體事件等6類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這6類案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弘揚社會正氣的案件;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可能引發陳情或者社會群體事件,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定的案件;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群眾權利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提高群眾學法守法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案件;具有預防職務犯罪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於促進單位、部門健全制度、改進管理和國家工作人員自我警醒、廉潔自律的案件等。

  《規定》同時還明確了以案釋法的方式。其中,向訴訟參與人釋法説理,規定了書面、口頭兩種方式;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通過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微網志、微信、新聞客戶端等多種方式靈活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在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湯維建看來,“以案釋法”應當做到3個“結合”,即在主體上,應當將部門性釋法與綜合性釋法結合起來;在內容上,應當將程式性釋法和實體性釋法結合起來;在階段上,應將執法過程中的以案釋法以及執法結束後的以案釋法結合起來。

  “‘以案釋法’應當貫徹于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始終,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就執法的各個環節、步驟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事實問題、證據問題以及程式問題對當事人進行釋法説理,使當事人不僅感受到結果正義,更感受到過程正義,也就是通常所謂‘不僅要使正義實現,而且要使正義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湯維建説。

  文/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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