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犯智慧財産權的行為不能遷就
- 發佈時間:2015-07-20 03:31:57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張世煌
修訂的《種子法》草案與現行《種子法》相比,已經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但遠遠不夠,對侵犯智慧財産權和欺騙農民的行為還是有些遷就。市場經濟下發生的行為問題只能靠法律的嚴厲懲罰去糾正,法律本身也屬於市場經濟的要素之一。所以,關鍵是動用市場的力量去懲罰違規企業和個人。以往各地公安機關和司法機構缺乏執法依據;“種業流氓”的侵權成本極為低廉,而企業維權的社會代價極為高昂,企業沒有了維權積極性,這種狀況不可能吸引社會資本投資種業。所以,各類企業和科研機構創新積極性越來越下降。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種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健康發展。
現行種子法對侵權行為只有象徵性的行政處罰,起罰點過低,涉及到種業的嚴重侵權行為沒有入刑,起不到震懾作用,導致侵權成本太低,而企業維權的代價又太高。只靠行政處罰遠遠起不到保護智慧財産權和保護創新積極性的作用。
需要堅持施行行政處罰與基於商品經濟的賠償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現在的修訂版本中只規定行政處罰,沒有規定賠償責任。要把行政處罰與賠償責任結合起來才能起到遏製作用。而且,企業的智慧財産權受到侵犯,應當要求侵權一方承擔刑事和經濟賠償責任,這才能震懾侵權不法行為,激勵和保護創新積極性。此外,行政處罰的起點要高,使人打消侵權念頭。賠償責任包括産品研發費用(育種成本)+市場預期可獲得的利益(潛在利益)。
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法律必須有可操作性。現在的癥結是各地在執法過程裏無法可依,沒有辦法提高處罰力度。所以,這次要重點修改第七十三條內容。國家關於智慧財産權和物權的法律沒有涵蓋品種權,所以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不能入刑。建議修訂的《種子法》強化第九十一條規定:“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審理”。然後,建議人大法工委在修改刑法、智慧財産權保護法、物權法的時候,將觸犯新品種權的行為列入刑法、物權法和智慧財産權保護法。這樣,各地司法機關可以套用現有的法律條文審理種業侵權案件。
(作者係國家玉米産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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