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基石
- 發佈時間:2015-07-18 05:45:5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記者近日就經濟安全的主題相關內容專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所戰略研究部主任李忠。
記者:新的國家安全法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其中,對經濟安全是如何定位的?
李忠:新國家安全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以經濟安全為基礎。這表明,經濟安全是我國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在我國國家安全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
一般説來,經濟安全是指一國經濟的安全和重大利益不受侵害或威脅的狀態,包括經濟主權安全、資源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糧食安全、科技安全、産業與貿易安全等,表現為一國政府能夠有效維護本國經濟制度和相關法律、確立本國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管控本國經濟、抵禦外國資本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和衝擊、保持國內外市場競爭優勢、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水準等方面。
經濟是國家的基礎。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依託和基石,決定一國的政治安全和軍事安全、國際地位和角色作用。早期,各國在國家安全領域更多強調的是軍事、政治等傳統安全,經濟安全尚未進入人們的視野。隨著冷戰結束和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在新技術革命的推動下,生産、貿易、金融、投資、消費等經濟行為在全球範圍內大規模展開,各國形成相互聯繫、相互滲透、相互依存、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國際經濟關係,這有利於提高社會生産力,促進各國經濟發展,同時也帶來經濟風險全球化、國際競爭日趨激烈、全球共同問題的威脅擴散等經濟不安全問題。各國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競爭加劇,經濟安全在國家安全體系中的重要性越來越凸顯。
記者:我國當下的經濟安全形勢如何?
李忠:當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力之間的矛盾,發展經濟仍然是黨和國家的第一要務。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經濟運作總體上保持平穩,但仍然面臨錯綜複雜的局面,經濟風險防範能力較低,經濟安全意識薄弱,經濟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在2009年力拓“間諜門”事件中,胡士泰等人通過賄賂獲得各大鋼企的原料庫存週轉天數、進口礦石需求等機密資訊,洩露給中方談判對手力拓,致使中國鋼鐵企業2002年以來累計多支付7000億元。這個教訓是極其慘痛、極其深刻的。
新國家安全法高度重視經濟安全問題,在“國家安全的任務”一章中,用了5個條文來規定經濟安全問題,而政治、軍事、文化、社會等其他安全各用一個條文規定,這充分表明瞭經濟安全的廣泛性和重要性。
記者:新國家安全法有關經濟安全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李忠:主要包括5個方面:
一是維護經濟主權和重大經濟利益安全。經濟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內容,重大經濟利益是經濟安全的核心要素。國家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産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這些規定明確、具體,為維護我國經濟主權和重大經濟利益安全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撐。
二是維護金融安全。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的核心。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的衝擊。這些規定切合我國金融業發展實際,有助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開放和金融全球化帶來的外部風險。
三是維護資源能源安全。我國現已探明的45種重要礦産中可以滿足需求的只有21種,石油對外依存度接近60%,戰略資源能源安全形勢極為嚴峻。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這些規定有助於穩定、減少對外資源能源依存度,改善我國的資源能源安全環境,維護我國的資源能源安全。
四是維護糧食安全。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我國耕地僅佔世界的10%,人口卻佔世界的22%,十幾億人的糧食問題始終是國家的頭等大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産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這些規定,有助於保障糧食供給和品質安全,維護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
五是維護科技安全。國外經驗表明,重視高新技術發展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關鍵。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智慧財産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這些規定是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有力舉措,有助於維護我國科技安全,促進我國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此外,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了審查監管制度。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資訊技術産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在立法中確立經濟安全審查監管制度,是各國的通行做法。我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已有規定。實行這一制度,不是説我們不再歡迎外商投資、放慢對外開放步伐,而是為外商投資營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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