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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聯原副主席沈桂林受審出逃前燒燬財務資料

  • 發佈時間:2015-07-13 07:17: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任明超  責任編輯:羅伯特

  7月9日,經過持續3天的庭審,海南省工商聯原副主席沈桂林涉嫌集資詐騙一案首次開庭結束,法院宣佈將擇日宣判。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沈桂林涉嫌集資詐騙金額高達8.8億元,受害人多達208人。由於案情重大複雜,檢察機關先後兩次退回補充偵查,3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承辦此案的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官方微網志稱,該案是近年海口中院審理的社會反響強烈、媒體廣泛關注的案件。因審判法庭空間有限,部分受害人及媒體記者在3樓多功能廳通過多媒體視頻觀看庭審。沈桂林及其他7名涉案人員出庭受審。

  公司資不抵債仍大量借款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2年10月,被告人沈桂林通過購買股權的方式,獲得了海口泰特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特典當公司)60%的股份,並任總經理,後於2003年7月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至2009年,沈桂林在泰特典當公司自有資金較少的情況下,通過借款方式融資用於該公司的典當(抵押貸款)業務及償還借款利息,並向出借人支付2%~3%的月息。

  2009年以後,沈桂林在明知泰特典當公司經營狀況每況愈下、基本沒有業務、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通過本人招攬或公司員工、朋友等他人幫助招攬等方式,以其個人名義,並以泰特典當公司、海南泰達拍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拍賣公司)等關聯公司做擔保,承諾支付月息1.5%至4%不等利息,與李某君、鄭某娜等人簽訂《借款協議》,向李某君、鄭某娜等人借款。

  沈桂林找人製作假房産證及不動産他項權證準備給出借人查閱,以方便借到更多款項而不抽回本金,還約出借人觀看其公司進行的虛假拍賣,以製造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假像。在沈桂林的鼓吹和宣傳下,並且考慮到沈桂林以前都能按時支付利息,李某君、鄭某娜等人于2009年至2013年12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現金等方式先後將鉅額借款轉到沈桂林提供的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等銀行賬戶。

  拆東墻補西墻資金鏈斷裂

  隨著借款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越來越多,還款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為了能夠借到更多的錢來償還欠款,沈桂林不但積極要求公司員工、朋友等幫助招攬借款,而且將其購買的房産、汽車等用於抵押,繼續借更多款項。

  但沈桂林收到借款後,未將借得款項用於典當業務,而是將大部分用於償還以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還將借款用於購買房産、汽車、字畫等藝術品、手錶及鑽戒等奢侈品,支付北京美麗道公司、海南美麗道公司等公司各項開支。

  出逃前燒燬財務資料

  2013年12月,多名被害人要求償還數千萬元本金(人民幣,下同),加上還要支付鉅額利息,沈桂林的資金鏈斷裂,再也無力支付。因擔心事情敗露,沈桂林將登記被害人借款的金額、支付利息等資料的記錄本燒燬後,于2013年12月7日攜帶外幣從海口出逃到香港,並輾轉泰國曼谷、寮國萬象等地。離開海口前,沈桂林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還向鄭某娜借了100萬元。

  2013年12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同日對沈桂林網上追逃。經工作,沈桂林于同年12月27日從國外回國向公安機關投案。

  檢察機關指控稱,經鑒定,截至案發,被告人沈桂林共向208人非法集資金額共計87972萬元,已返還51602.405萬元,造成被害人損失36369.595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桂林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記者 任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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