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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實質性派生品種

  • 發佈時間:2015-07-13 02:31:32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繆翼

  目前,我國品種研發普遍存在模倣重復多、同質化嚴重的問題,為鼓勵原始創新,《種子法(修訂草案)》重拳出擊侵權亂象,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引入了“實質性派生品種”概念,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新品種權,可以獲得授權,但在進行商業化應用時需徵得原始新品種權所有人同意。

  那麼,實質性派生品種究竟為何物?為什麼一不小心就會讓原始品種權人陷入“冤大頭”的尬尷境地?證明一個品種為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依據又是什麼?帶著一系列疑問,記者採訪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相關專家。

  實質性派生品種為何物?

  推廣多年的雜交水稻品種“豐兩優1號”和“揚兩優6號”,無論産量表現還是外觀都難分你我。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因為‘揚兩優6號’其中一個親本‘廣佔63-4S’是‘豐兩優1號’對應親本‘廣佔63S’的實質性派生品種。”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保護處處長崔野韓告訴記者,“按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公約,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實質性派生品種再次派生出的品種;實質性派生品種與原始品種相比,除了因派生行為導致的性狀明顯差異外,其餘性狀與原始品種的基因類型或者基因型組合決定的性狀保持一致。”

  大家都知道,農作物育種週期長、投入大,原始品種育種人用十幾年或一生的心血,甚至通過幾代人的努力才能培育出一個突破性的新品種。現在很多後人在“走捷徑”,在前人培育的受保護的優質品種基礎上稍加修飾模倣,由此得出的“新品種”實際就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實質性派生品種即由原始品種派生而來的品種,通俗地講,原來一輛舊車換兩個車燈就屬於‘新車型’,現在將明確認定為基於原車型基礎上的‘改裝車’。”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新品種測試處處長唐浩的形象比喻進一步廓清了實質性派生品種的含義。

  然而,“通過對2013年全國主要農作物品種推廣情況分析,推廣面積排在前11位的兩係雜交稻品種中,有6個品種母本來源於‘廣佔63S’,有4個品種母本來源於‘培矮64S’,有7個品種的父本來源於‘揚稻6號’。”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處長呂波在分析當前育種形勢時表示擔憂,“目前我國作物育種基礎越來越狹窄,作物育種技術創新水準長時間沒有突破性進展已經是不爭的現實,利用當前主要推廣品種和親本進行改造的育種方式在不斷增加。”

  究其原因,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新品種保護處副處長陳紅分析,我國按照UPOV公約1978年文本框架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第十條規定,“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換言之,《條例》未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做出法律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不但可以受法律保護,而且在商業生産和銷售過程中不需要徵得原始品種育種人的許可。

  如何避免原始品種被白白取代?

  如果把一輛原創車型稍加改換兩個車燈,一輛“改裝車”就搖身一變當“新車型”賣,這對於原創車輛的設計者來説顯然是不公平的。那麼,問題究竟出在了哪?“問題不是出在實質性派生品種,而是根據現有新品種保護法律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獲得完全獨立的植物新品種權。”正如崔野韓所説,“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缺失是影響我國作物育種科技創新,造成突破性品種匱乏和植物品種權糾紛增多的重要因素,長此以往將對國家糧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10多年前的“種中國豆,侵美國權”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教訓。我國是大豆的原産地,擁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品種的90%,共超過6000多種,作物遺傳資源非常豐富,怎麼就侵了美國的智慧財産權?

  江漢大學系統生物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彭海介紹,跨國種子公司和發達國家政府擁有先進技術,具備從優異資源中分離優異基因和創造變異的優勢。隨著現代分子生物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轉基因技術在作物育種中的廣泛應用,實質性派生品種將會越來越多。但生物技術的花費較大,只有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或者政府具備到國外推廣轉基因品種的能力。“當他們研發出某轉基因品種,例如轉基因抗蟲品種,由於每個品種都有其適宜種植的區域,要想將該優良基因應用到作物中推廣出去,其策略是將該轉基因抗蟲品種通過回交育種以傳統育種的方法轉到當地品種中,或把分離的抗蟲基因直接導入到當地品種中。地方品種若被導入該抗蟲基因,該地方的種子市場就可能被該公司佔有。”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産權中心副教授李菊丹告訴記者,“如果規定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授權,但是其應用必須徵得原始品種權人即該地方品種權利擁有者的許可,那麼當地的推廣品種就可以共用卻不會白白被取代。”

  “由於未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給予適當的限制,不少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科研人員培育原始創新品種和申請品種權的積極性也在大大減弱,因為他們辛苦培育的品種很快就會被一個類似的品種替換掉。”陳紅期待通過制度的建立完善,改變目前我國派生品種氾濫,育種創新原地踏步的現狀,“唯有制度補位,才能從根本上激發原始育種創新的積極性,‘誰搞原始育種,誰就是冤大頭’的怪圈才能被打破。”

  “當然,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並不會對種子市場供應産生制度性損害。《種子法(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例外處置措施。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陳紅告訴記者,“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並不禁止修飾性育種,UPOV甚至鼓勵育种家充分利用現有品種資源源源不斷地選育新品種。如果選育出的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只要徵得原始品種權利人同意,合理付費,就可以生産銷售。”

  怎樣判定一個品種是不是實質性派生品種?

  怎樣判定一個品種是實質性派生品種?“由於我國農作物育種係譜較為混亂,如果品種DNA鑒定標準裏沒有包括這些特異性位點,就很難利用分子檢測區分這些實質性派生品種,但實際上經田間檢測又存在一些差異,這給種子市場監管帶來了不少壓力。”呂波表示,“為避免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爭議,必須更為科學地制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的技術標準。”

  目前,農業部科技發展中心正在探索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技術體系與判定標準,在摸清我國育成品種現狀的基礎上,制定適合我國種情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標準。“根據遺傳距離設置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的綠色區、紅色區和黃色區。綠色區為實質性派生品種;紅色區為非實質性派生品種;黃色區的品種需要權利人間協商解決。”崔野韓建議,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的技術標準可以根據技術發展、育種現狀等,在試用一段時間後重新審查和修訂。制度實施前期應相對寬鬆,後期逐步嚴格,以期引導正確的原始創新的育種方向。

  “事實上,只有在侵權發生情況下,判定實質性派生品種才有實際意義。原則上,植物新品種審查部門只判斷品種是否符合授權條件,不負責判斷其授權品種是否為實質性派生品種。”李菊丹解釋説,為減少成本,通常由原始品種權利人來證明被控品種是否為實質性派生品種。被控方除非剽竊,應當對自己品種的育種過程很了解,他應當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品種不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如果被控方不承認,原始品種權利人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決。法院可以根據國家發佈的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標準,在黃色區域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必要時,植物新品種審查部門可以為法院提供法律和技術協助。在提供協議或有法院判決的條件下,新品種審查部門可根據育種者申請,將某品種登記為另一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也可以結合判定標準、親本來源、育種係譜等條件認證品種是否為原始授權品種並公佈相關資訊,以警示其他育種者適度利用。

  崔野韓介紹,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僅適用於實質性派生品種名錄頒布之後向農業部申請品種權保護的品種,不溯及此前已經提出申請或授權的植物品種。農業部可根據我國優勢農作物實際情況分批發佈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

  人物介紹:豐兩優1號=“廣佔63S”ד揚稻6號”揚兩優6號=“廣佔63-4S”ד揚稻6號”

  咱倆為啥這麼像?

  豐兩優1號

  因為咱倆是同父異母的兄弟。父本都是“揚稻6號”,你的母本是“廣佔63S”,我的母本是“廣佔63-4S”。

  揚兩優6號

  這兩個母本之間有什麼關係?

  豐兩優1號

  “廣佔63-4S”就是“廣佔63S”傳説中的實質性派生品種。

  揚兩優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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