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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通維權渠道 倡導理性維權

  • 發佈時間:2015-07-10 09:31:53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邵明川

  近年來,航班延誤引發的旅客非理性維權現象屢見報端。一些旅客出現打砸機場、佔領機場跑道等行為,嚴重威脅了航空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對社會産生了不良影響。

  旅客選擇乘機出行,主要是為了節省時間,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務,而航班延誤往往使旅客的服務體驗大打折扣。一些航空公司、機場及相關服務單位在發生航班延誤後,未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導致後續服務跟不上,旅客不能及時獲取有效資訊,處於被動等待狀態。尤其遇到大面積航班延誤時,旅客長時間等待極易引起情緒激動,倘若個別工作人員在處理問題時推脫責任、冷漠應對,更會加重旅客的不滿情緒,旅客會以為通過正當途徑難以維護自身利益,進而選擇組織眾人共同申訴,極易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美國社會學家羅伯特·E·帕克最早從社會學角度定義“集群行為”(即我們常説的“群體性事件”): “在集體共同的推動和影響下發生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情緒衝動”。集群行為是自發産生的,甚至是不可預測的,它依賴於參與者的相互刺激。社會心理學相關研究也表明,人們處在情緒波動較大或是情緒激動的環境中,更加容易産生從眾、模倣等群體心理特徵,在營造的亢奮氛圍中,模倣、從眾的心理會驅使群眾的行為更加一致。

  在合法利益無法得到滿足或遭受侵犯時,採取一定的措施來維護自身權益,原本無可厚非。然而,有的旅客法律意識淡薄,遇到問題就採取諸如煽動、聚眾等消極行為,寄希望於“人多力量大”,認為通過給航空公司施加壓力能解決問題;有的旅客受從眾心理的驅使,認為“法不責眾”,不分是非地盲目服從多數,這都是非理性維權的表現形式。而航空公司往往在旅客情緒爆發後給予補償,使旅客産生了“在維權中鬧得動靜越大,得到的利益越多”的誤解,更助長了非理性維權事件的發生。

  縱觀近年來民航發生的非理性維權事件,可以發現有如下特點:一是迅速性。由於航廈旅客相對集中,當旅客與航空公司的矛盾衝突達到一定限度時,在很短的時間內群體意志迅速凝聚,人群大範圍聚集而造成局面難以控制。二是過激性。近年來,暴力維權過激化趨勢日益顯著,為達到目的,旅客時常採用激烈對抗的方式,破壞公物、打砸機場設施設備,甚至毆打工作人員。三是可預見性。不同於其他群體性事件,民航非理性維權事件往往有跡可尋,多數是在發生航班大面積延誤、航空公司處理不當、旅客訴求得不到及時回應的情況下發生的。

  非理性維權事件不僅嚴重影響了機場正常秩序,損害了機場和航空公司的社會形象,更重要的是威脅了航空安全。筆者認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需要多管齊下。

  一是暢通維權通道。航空維權時間長、程式複雜、補償不透明等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客觀存在。根據《航空運輸服務品質不正常航班承運人服務和補償規範(試行)》規定,屬於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的航班延誤,由航空公司給予合理補償。這裡“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合理”等標準較為模糊,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利於旅客。航空公司應儘快出臺補償細化規定,統一補償標準,簡化手續,使補償過程更加透明、簡潔、公開、高效。同時,也可以引入第三方參與,客觀評估有關情況,減少正面衝突。

  二是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民航單位應該以問題為導向,制訂完善的應急預案,規定響應級別、賠償標準及處置程式等。一旦發生航班延誤時,企業能迅速反應,及時發佈資訊、有序疏散安置旅客。同時,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和服務水準,形成良好溝通關係,避免與旅客發生正面衝突。

  三是加強行業管理。民航管理部門應提高航班運作效率,加大對航空公司安全運營的監管力度。同時,可以考慮與氣象部門等加強合作,盡可能提前發佈航班延誤資訊,便於旅客靈活調整行程,最大限度避免旅客行程受到影響。

  四是強化旅客法律意識。維權有邊界,不能因為維權侵犯他人權利,更不能因此觸犯法律。一些極端維權行為嚴重威脅民航安全,侵害了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利,應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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