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收房鬧劇該怎麼收場
- 發佈時間:2015-07-06 02:31:10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3·30新政”之後深圳房價暴漲,二手房賣家違約比比皆是。7月4日,為爭搶深圳龍崗坂田萬科金色半山一套房産的控制權,買家曾某與賣方張某持續對峙。此前,張某將房子賣給曾某,且已經簽訂合同,但尚沒有完成過戶手續,這套房子的市場價格就漲了100萬。於是,張某反悔,帶人撬開門鎖到府收房。
這是近期深圳二手房産交易糾紛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受政策的影響,房價暴漲,賣家後悔了,所以選擇惡意違約,撕毀了先前簽訂的合約。
在上述案例中,賣方選擇故意違約,這並無不可。因為選擇違約並承擔相應的後果,這也是合法的處分方式。但讓人難以理解的是,在已經選擇了訴訟的情況下,賣家不是等待法院的裁決,而是強行收房,在爭奪房産控制權時上演鬧劇,令人不齒。
賣方為何如此肆無忌憚?可能是他們認為已經“吃透”了法律,因為即使法院裁決他們惡意違約,按照法律的規定,違約金為雙倍定金或成交價的20%,不會超過70萬元,且房價還在上漲,對於100多萬元的差價來説還是有利可圖的。但問題是,法院未必會判解除合同,而是有可能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所以他們選擇先下手為強,強行收房,目的是為了掌握房産的“控制權”。
在故意違約、強行收房的過程中,看不到一點契約意識,只有野蠻的“叢林法則”。特別是在已經提起訴訟的情況下,置法院于不顧,自作主張。可以想見的是,抱有這樣心態的當事人,在面對法院的判決時,如果裁決結果不利於己,也未必會選擇尊重。
因而,法院在裁決此類糾紛時,必須制裁惡意違約者的行為,以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引導更多的當事人強化契約意識。司法裁決的功能,不僅在於解決個體的糾紛,還在於重申法律規則,讓“依法”成為當事人的自然選擇。
而在裁決未生效前,應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維持房産的現狀不變,如果有當事人“輕舉妄動”,法院要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妨礙訴訟的法律責任。
市場交易總是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出現糾紛並不可怕,只要依法處置即可。怕就怕,只看到自身利益,置法律于不顧。這就需要法律有更多的作為,對於嚴重失信的行為,要予以最為嚴厲的制裁,決不能讓失信行為暢行無阻。
□庾向榮(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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