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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取消企業重組優惠政策審批企業可自行享受優惠

  • 發佈時間:2015-07-02 07:58: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7月2日電(記者 楊迪)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準”取消後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方式,將其由事先核準改為申報管理,同時對後續管理事項進行了規範和修訂,優化了徵管流程,進一步支援企業兼併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為促進企業兼併重組,200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給予了遞延納稅的特殊待遇。2010年,稅務總局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為企業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式方面的指引。但根據規定,企業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備案,否則不得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但隨著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這種事先核準的管理方式越來越不適應重組市場的需要。今年5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了“企業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條件業務的核準”這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及時轉變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方式。

  公告明確,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準改為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申報並提交相關資料。企業合併、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登出的,應在尚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公告還增加了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的管理要求,企業進行年度申報時,要提交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産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説明。

  由於涉及到資産轉讓所得的遞延處理和資産計稅基礎的調整問題,企業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採用臺賬管理、專家團隊管理等方法加強後續管理。公告明確了徵納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構建了較為完善的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後續管理體系。

  根據公告,重組當事各方需準確記錄並説明所得遞延情況,轉讓或處置重組資産(股權)時要提交專項説明,著重説明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確定的重組資産(股權)計稅基礎與轉讓或處置時的計稅基礎的對比情況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處理情況。稅務機關則要跟蹤監管,及時了解企業重組前後連續12個月內相關資産、股權的動態變化情況。建立臺賬,加強重組資産(股權)轉讓環節比對管理,並做好情況統計和上報,便於效應分析和政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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