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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被拐兒童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 發佈時間:2015-06-30 09:29:41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對收買被拐賣兒童,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草案二審稿擬將現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認為,買方市場的存在是拐賣兒童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我個人對這一修改是支援的。加大對收買兒童的懲處力度,對於收買行為具有強有力震懾作用,長久來看可以減少需求,從源頭上減少拐賣兒童的發生。”

  “新華視點”記者了解到,對於社會關注的拐賣兒童的行為,此次審議稿沒有修改,仍然保持嚴懲態勢。

  兩次修改加重處罰力度

  “買方入刑”在我國現行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在該條第六款中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10月,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審議時,擬對第241條第六款進行修改,對於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情形,草案擬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次二審,對這一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修改,把拐賣婦女、兒童分列開來,擬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在就修正案草案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因此作出了上述修改。

  “從最早的可以免於刑責,到一審時可以定罪免罰,再到現在的可以從輕處罰,不能減輕不能免除,實際上是一個處罰力度不斷加重的過程。”參與刑法修正案修訂審議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説,從兩次修改的內容看,對於收買兒童的罪名處罰力度實際上在不斷加重。

  收買兒童或將一律被追刑責

  據記者了解,很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多是出於延續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現實中虐待兒童或者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並不多,因此收買兒童的行為經常被免於刑責。

  根據福建省高級法院提供的數據,2012-2014年,福建各級法院審結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僅有5件,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緩刑等。

  福建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李奕亭説:“刑法此前的規定對收買被拐兒童者的處罰偏弱,對於收買被拐兒童者,只要沒有虐待行為或阻礙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絕大多數收買兒童者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助長了收買行為。”

  李奕亭認為,此次二審草案擬對收買兒童者做出有罪認定,將不阻礙解救和不虐待被拐人員作為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這有助於公安機關依法打擊買方市場,是一大進步。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佈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典型案例時,相關負責人也明確表示,我國法律絕不容忍任何買賣兒童行為,抱著僥倖心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撫養”,最終不僅會“人財兩空”,還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專家和一線幹警對於修法的呼聲不止於此。趙秉志認為,目前對收買兒童只有一個量刑幅度,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討論。“過去規定的太寬,最高刑期才3年,並且還有一系列從寬處理的規定。現在修改了從寬處理的條款,下一步還可以考慮增加刑期、量刑幅度等內容,真正打擊買方市場,遏制非法需求。”趙秉志説。

  很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是因為難以從正規渠道收養兒童。有專家提出,現行《收養法》對於收養的條件較為嚴格,收養手續繁瑣、過程冗長,難以滿足現實需要,建議應當放寬收養條件,簡化收養流程。

  高壓打擊拐賣兒童犯罪

  對於社會廣泛關注的拐賣兒童罪則,此次草案中沒有進行相應的調整。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5月27日,最高檢出臺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對於拐賣未成年人等行為,堅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發揮法律威懾和震懾作用。

  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判處5-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賣3人以上等情節的判處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認為,從刑期上看,拐賣兒童法定最低刑是5年,高於故意殺人罪的最低3年刑,並且列舉了8種從重判處的情節,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配置了死刑,這樣的刑罰已經非常嚴重了。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人販子”的處罰一般都是從重處理。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2010-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7719件,對12963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7336人,重刑率達56.59%。

  但儘管如此,仍然有法律未覆蓋到的地方。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發現,不少案件是親生父母將子女賣掉,對於親生父母販賣子女牟利如何懲處,現在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同時,對於被拐兒童的安置,也是打拐工作的難題之一。李奕亭介紹:“近年來公安機關解救的被拐兒童70%以上無法通過公安部‘打拐’DNA數據庫比對找到親生父母。從福建的情況看,70%以上被拐兒童無法找到親生父母,有的暫時寄養在福利院,有的福利院以經濟能力有限為由還拒絕收養這些孩子,有的孩子只能寄養在民警家中,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多位專家和一線公安幹警表示,徹底打擊拐賣、收買兒童犯罪,修改不適合的法律是一方面,更需要各部門團結協作斬斷拐賣兒童犯罪的利益鏈,並在此基礎上完善被拐兒童的解救安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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