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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個國家正式簽署亞投行協定 中國擁有26%投票權

  • 發佈時間:2015-06-29 10: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9日訊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6月29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簽署儀式在北京舉行。亞投行57個意向創始成員國財長或授權代表出席了簽署儀式,其中已通過國內審批程式的50個國家正式簽署《協定》,分別是: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塞拜然、孟加拉國、巴西、柬埔寨、汶萊、中國、埃及、芬蘭、法國、喬治亞、德國、冰島、印度、印尼、伊朗、義大利、以色列、約旦、哈薩克、南韓、吉爾吉斯斯坦、寮國、盧森堡、馬爾地夫、馬爾他、蒙古、緬甸、尼泊爾、荷蘭、紐西蘭、挪威、阿曼、巴基斯坦、葡萄牙、卡達、俄羅斯、沙特、新加坡、西班牙、斯里蘭卡、瑞典、瑞士、塔吉克、土耳其、阿聯酋、英國、烏茲別克、越南。其他尚未通過國內審批程式的意向創始成員國見證簽署儀式。根據《協定》規定,此次未簽署協定的意向創始成員國可在年底前簽署。中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作為中方授權代表簽署《協定》並在儀式上致辭。

  樓繼偉指出,籌建亞投行是2013年10月中國領導人在出訪東南亞時提出的重要倡議,這是中國為亞洲和全球經濟發展承擔更多國際責任、促進各方實現互利共贏和共同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而言是多贏選擇,得到了各方廣泛積極的響應。

  樓繼偉表示,2014年10月,首批22個意向創始成員國在北京簽署了《籌建亞投行備忘錄》。隨後,先後有35個域內外國家作為意向創始成員國加入了亞投行。5月下旬,經過四輪專業、高效的談判磋商,57個意向創始成員國如期商定了《協定》文本。《協定》簽署儀式的舉行是亞投行籌建進程中又一里程碑,標誌著亞投行籌建工作進入《協定》批准生效和全面做好運營準備的新階段。

  樓繼偉強調,各國簽署《協定》後,還需經本國立法機構批准。年底之前,經合法數量的國家批准後,《協定》即告生效,亞投行正式成立。下一步,各方將按照此前商定的時間表,積極推進包括完成各自國內立法批准程式在內的各項籌建工作,確保亞投行如期在年底前正式成立並及早投入運作。

  來自57個意向創始成員國政府代表、中外方嘉賓共計300余人參加了《協定》簽署儀式。

  附件:

  1、《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主要內容

  2、《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全文(中文版、英文版、法文版)

  3、《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的報告(英文版和中文翻譯版)

  附件1: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主要內容

  一、宗旨

  (一)通過在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産性領域的投資,促進亞洲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財富並改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二)與其他多邊和雙邊開發機構緊密合作,推進區域合作和夥伴關係,應對發展挑戰。

  二、成員資格

  亞投行成員資格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成員開放。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

  三、股本

  亞投行的法定股本為1000億美元,分為100萬股,每股的票面價值為10萬美元。初始法定股本分為實繳股本和待繳股本。實繳股本的票面總價值為200億美元,待繳股本的票面總價值為800億美元。

  域內外成員出資比例為75:25。經理事會超級多數同意後,亞投行可增加法定股本及下調域內成員出資比例,但域內成員出資比例不得低於70%。域內外成員認繳股本在75:25範圍內以GDP(按照60%市場匯率法和40%購買力平價法加權平均計算)為基本依據進行分配。初始認繳股本中實繳股本分5次繳清,每次繳納20%。

  目前總認繳股本為981.514億美元,原因是個別國家未能足額認繳按照其GDP佔比分配的法定股本。中方認繳額為297.804億美元(佔比30.34%),實繳59.561億美元。

  四、投票權

  亞投行的總投票權由股份投票權、基本投票權以及創始成員享有的創始成員投票權組成。每個成員的股份投票權等於其持有的亞投行股份數,基本投票權佔總投票權的12%,由全體成員(包括創始成員和今後加入的普通成員)平均分配,每個創始成員同時擁有600票創始成員投票權,基本投票權和創始成員投票權佔總投票權的比重約為15%。

  按現有各創始成員的認繳股本計算,中國投票權佔總投票權的26.06%。

  隨著新成員的不斷加入,中方和其他創始成員的股份和投票權比例均將被逐步稀釋。

  五、業務運營

  亞投行按照穩健原則開展經營。亞投行的業務分為普通業務和特別業務。其中,普通業務是指由亞投行普通資本(包括法定股本、授權募集的資金、貸款或擔保收回的資金等)提供融資的業務;特別業務是指為服務於自身宗旨,以亞投行所接受的特別基金開展的業務。兩種業務可以同時為同一個項目或規劃的不同部分提供資金支援,但在財務報表中應分別列出。

  銀行可以向任何成員或其機構、單位或行政部門,或在成員的領土上經營的任何實體或企業,以及參與本區域經濟發展的國際或區域性機構或實體提供融資。在符合銀行宗旨與職能及銀行成員利益的情況下,經理事會超級多數投票同意,也可向非成員提供援助。亞投行開展業務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貸款、開展聯合融資或參與貸款、進行股權投資、提供擔保、提供特別基金的支援以及技術援助等。

  六、治理結構

  亞投行設立理事會、董事會、管理層三層管理架構。

  理事會是亞投行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亞投行的一切權力。理事會可將其部分或全部權力授予董事會,但以下權力除外:吸收新成員、增減銀行法定股本、中止成員資格、裁決董事會對本協定的相關解釋或適用提出的申訴、選舉銀行董事並決定其薪酬或支出、任免行長並決定其薪酬、批准銀行總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決定銀行儲備資金及凈收益分配、修訂本協定、決定終止銀行業務並分配銀行資産、行使本協定明確規定屬於理事會的其他權力。

  董事會負責亞投行的總體運營,為非常駐,除非理事會另有規定。其權力包括理事會的準備工作、制定銀行政策、就銀行業務做出決定、監督銀行管理與運營並建立監督機制、批准銀行戰略、年度計劃和預算、視情成立專門委員會、向理事會提交每個財年的賬目等。董事會共有12名董事,其中域內9名,域外3名。

  亞投行設立行長1名,從域內成員産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同時設立副行長若干名。

  七、決策機制

  理事會採用簡單多數、特別多數和超級多數原則進行決策。簡單多數指投票權的半數以上;特別多數指理事人數佔理事總人數半數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於成員總投票權一半的多數通過;超級多數指理事人數佔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權不低於成員總投票權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理事會討論的所有事項,均應由所投投票權的簡單多數決定。選舉行長、增加資本金、修改協定、下調域內出資比例等重大事項均需要以超級多數批准,吸收新成員則採用特別多數原則批准。

  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董事會討論的所有問題,均應由所投投票權的簡單多數決定。其中,董事會制定主要業務和財務政策、向行長下放政策及項目決定權需不低於總投票權的四分之三多數批准。

  八、總部選址

  亞投行總部設在中國北京,可在其他地方設立機構或辦公室。

  九、特豁待遇

  銀行在各成員境內享有相關豁免權、特權及免稅權。

  其中,銀行的全體理事、副理事、董事、副董事、行長、副行長及高級職員和普通職員,包括為銀行履行職能或提供服務的專家和諮詢顧問,其以公務身份從事的行為享有法律程式豁免,同時在入境限制、外國人登記要求、國民服役、外匯管制方面也享有豁免和特權。

  銀行及其根據協定擁有的資産、財産、收益、業務和交易,應免除一切稅收和關稅,並應免除銀行繳納、代扣代繳或徵收任何稅收或關稅的義務。對銀行給付董事、副董事、行長、副行長以及其他高級職員和普通職員,包括為銀行履行職能或提供服務的專家和諮詢顧問的薪資、報酬和費用不予徵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准書、接受書或同意書時,聲明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對銀行向該成員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資和報酬保留徵稅的權力。

  十、生效條件及臨時性安排

  至少有十個簽署方已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或同意書,且簽署方初始認繳股本的加總數額不少於認繳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本協定即告生效。

  第5次首席談判代表會議通過了《<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該報告並非協定的一部分或附件,而是亞投行的一份基本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記錄首席談判代表會議上各方達成的與協定相關、但又不適合放入協定的共同理解,用於今後解釋協定時備查。報告正本為英文。

  報告規定,在協定生效前(2015年底),各意向創始成員繼續以首席談判代表會議為籌建亞投行的磋商機制;自協定生效之日起至協定規定各成員批准截止之日(2016年12月31日),將通過臨時性安排為尚未成為成員的簽署方繼續參與銀行治理提供機會,允許其作為觀察員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組成名義選區參與董事會會議,但不擁有投票權;同時重大決定將通過所有簽署方充分磋商,並在最大程度上達成共識。2016年12月31日之後,上述臨時性安排終止。

  十一、協定文本

  文本分別以英文、中文和法文寫成,同等作準。銀行的工作語言為英語,銀行在做出所有決定和依照協定相關規定進行解釋時,應以協定的英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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