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城市管網專項資金不得騙取、截留、挪用
- 發佈時間:2015-06-24 10:5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6月24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今日公佈《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強調,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償還既有債務。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城市管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支援城市管網建設、城市地下空間集約利用、城市排水防澇及水生態修復等城市生態空間建設的專項資金。
《辦法》指出,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
《辦法》還指出,專項資金用於支援以下事項: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及污水泵站建設;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城市生態空間建設其他需要支援的事項。
專項資金根據不同的支援事項採取不同方式進行分配。支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及污水泵站建設事項的,根據年度資金規模和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等對相關地區進行獎勵。用於海綿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試點示範類事項的,通過競爭性評審等方式,確定支援範圍,在支援期內安排獎補資金。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支援重點領域,組織地方申報,並評審各地申報方案。
《辦法》提出,地方財政和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負責落實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應承擔的資金;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申報,核實並提供相關材料;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撥付的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相關工作,落實工作任務。
《辦法》明確,專項資金採用獎勵、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援。對按規定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予以傾斜支援。專項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屬於引入社會資本管理範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門制定績效評價辦法,組織實施對地方的績效考核,並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獎優罰劣。對於績效評價結果較好、達到既定目標的,給予獎勵;對於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無法達到既定目標的,建立退出機制,並收回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償還既有債務。違反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