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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陷阱”防不勝防 最高法“以案説法”

  • 發佈時間:2015-06-19 00:33:1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特價”商品下單後卻是原價,網購快遞被人冒領,買輛新車發現是召回産品……面對令人防不勝防的消費“陷阱”,消費者權益如何依法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多個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以案説法。

  ■看點一:

  銷售過期食品、假冒藥經營者被判“退一賠十”

  【案情】殷崇義向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後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法院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2510元,賠償交通費500元。

  【法官點評】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對不安全食品的生産者和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銷售的經營者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判令其賠償消費者損失的同時,判令其承擔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

  ■看點二:

  網購“特價”藏貓膩銷售者被判賠款

  【案情】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官方網站發佈廣告:“10400mAh移動電源‘米粉節’特價49元”。王辛當日在網站上訂購了兩款移動電源:10400mAh移動電源69元,5200mAh移動電源39元。王辛起訴小米公司實施價格欺詐,法院最終判決王辛退還兩個移動電源,小米公司保底賠償王辛500元,退還王辛貨款108元。

  【法官點評】銷售者網上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品質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

  ■看點三:

  網購快遞被人冒領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楊波以網購形式從付迎春開辦的電子經營部購買價值15123元的電腦一台,付迎春委託巴彥淖爾市合眾圓通速遞有限公司送貨。該貨物到達交貨地後被他人冒領。楊波起訴速遞公司和付迎春後,法院判決付迎春賠償楊波已付的電腦款15123元及郵寄費95元。

  【法官點評】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消費者主張銷售者與送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本案中速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於付迎春與速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係,不承擔對楊波的賠償責任。

  ■看點四:

  購買預付卡後經營者“搬家”消費者有權退卡

  【案情】嬰兒王某的母親在北京伊露遊嬰兒用品有限公司辦理游泳卡,先後使用4次,後伊露遊公司不在原地址經營,王某的游泳卡不能繼續使用,王某要求與伊露遊公司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款項遭拒絕。法院最終判決,解除王某與伊露遊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伊露遊公司返還王某游泳卡費用2262.65元,押金100元。

  【法官點評】消費者在使用預付卡消費過程中,因經營者不在原地址經營,導致消費卡無法使用,其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並退還預付卡餘額。

  ■看點五:

  空調安裝出問題銷售者要擔責

  【案情】吳軍梅向蘇寧購買大金牌空調機一台,總價款8051元,蘇寧公司派人到吳軍梅家中安裝空調機。之後,吳軍梅家中客廳及相鄰房間的地板、墻面被水侵蝕。經大金空調售後人員檢查確認,空調機排水管通過的墻洞處沒有封堵,老鼠咬斷墻洞處排水管漏水。吳軍梅起訴蘇寧公司後,法院判決蘇寧公司賠償吳軍梅實際修復費用12175元。

  【法官點評】銷售者依約安裝其銷售的空調機,安裝過程中因其不慎發生安全隱患,造成消費者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空調機不論實際是由生産廠家安裝還是由銷售者安裝,都不能排除銷售者作為合同相對方負有的確保空調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義務。

  ■看點六:

  銷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車退車再加車款一倍賠款

  【案情】2013年9月28日,王毅向天津中進汽車公司購買歐藍德汽車一輛,價款24.98萬元。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車銷售(中國)有限公司發佈召回公告,召回車輛範圍包括王毅所購車輛。王毅起訴後,法院最終判決,王毅向中進汽車公司退車,中進汽車公司退還王毅購車款24.98萬元,加倍賠償王毅24.98萬元,並賠償王毅車輛購置稅等共計35677元。

  【法官點評】中進汽車公司隱瞞車輛瑕疵而銷售,構成商業欺詐。本案車輛銷售行為發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前,故中進汽車公司應當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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