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困局待解:“專車”要往哪個方向開?
- 發佈時間:2015-06-17 01:30:39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張蓋倫
最近,微網志上開始流傳一段“律師想説的話”。主要內容,是告訴專車司機和乘客,如何協同應對交通管理部門可能的突擊檢查。
“如果客管處要求檢查手機,一定要拒絕;絕不要下車,直接鎖車門關車窗……”有網友稱其為“良心貼”,要“轉發給更多人”。
這條微網志,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網際網路專車”的微妙處境:在為公眾提供多種出行選擇的同時,頭頂高懸著法律這柄達摩克利斯之劍。
創始於美國的專車軟體鼻祖Uber(優步)的廣州、成都分公司遭到了執法機關到府檢查;滴滴專車被北京交通管理部門約談;兩天前,武漢交管部門查處專車引起人群聚集……
對相關管理部門來説,網際網路+交通,是擺在他們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尷尬的法律身份
打到一輛車需要幾個步驟?
掏出手機,打開Uber(優步),戳“點擊用車”按鈕,然後,等待。
幾分鐘後,一輛豐田、別克甚至奧迪就有可能停在你面前。
在一些一二線城市,“坐專車”已經和“打的”一樣稀鬆平常。
2015年年初,交通運輸部表示,“專車”服務對滿足運輸市場高品質、多樣化、差異性需求具有積極作用。得到官方好評的,是“將租賃汽車通過網路平臺整合起來,根據乘客意願通過第三方勞務公司提供駕駛員服務”這一模式。至於私家車,對不起,一旦充當專車進行運營,就是違法。
但在專車軟體企業的實際運營中,私家車接入並非秘密。一些私家車挂靠在汽車租賃公司,另一些則直接進入專車市場。
今年6月,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副總隊長、新聞發言人梁建偉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私家車主開專車,是“打著專車服務的幌子,開展非法運營的黑車行為”。
但什麼是“黑車”?國家法律法規對其並無定義。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表示,打擊專車,並不能解決目前交通出行方面的問題。專車的存在和發展,本身就體現了用戶的出行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從現實情況來看,計程車行業確實需要改革。專車軟體和打車軟體一定程度上扮演了變革者的角色”。
不過,變革者確實跑到了法律前面。一旦專車發生事故,將牽扯到乘客、司機、汽車租賃公司、專車軟體運營商、保險公司等多個相關方,誰的責任,誰來賠償,都不明晰。董毅智補充説,由於專車服務的呼叫和支付均通過移動互聯網進行,消費者的個人隱私、資訊安全,可能還需要工信部門管理。“這確實是個複雜的問題”。
專車俘獲用戶的心
法律問題,繞不開,躲不過。有媒體形容,這是專車發展的“定時炸彈”。
但各類專車App,已經做得風生水起。
根據易觀智庫2015年5月發佈的《中國專車服務市場季度監測報告2015年第1季度》,滴滴專車(含一號專車)、易到用車和Uber分別以80.9%、17.5%和8.1%的比例佔據中國專車服務活躍用戶覆蓋率前三名。
易觀智庫分析師張旭表示,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專車將憑藉其優於計程車的服務水準和近似的價格,成為未來中國一二線城市居民出行首選交通工具之一。
為什麼支援專車?理由可以很多。專車司機素質高,服務態度好,車內環境普遍更為整潔,基本“召之即來”,不滿意了可以上軟體給差評,差評能直接影響到司機收入。而且,算上各種補貼,使用部分專車出行的價格與計程車相差無幾,甚至能夠更低。
15日,就在武漢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針對專車的執法時,武漢市民柏先生在朋友圈上寫道:專車加油。對公眾來説,他們更為關心的,是能否得到優質的出行體驗。
“專車出現的時間才短短幾年,怎麼監管和立法都沒有定論。有關部門應該在廣泛的用戶調研基礎上逐步去規範它,尊重消費者的意見,而不是靠行政手段強行扼殺。”董毅智説。
政策風險,是專車前行路上的最明顯的障礙。不過,張旭比較樂觀:“産業發展初期,總會碰上各種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未來政府和企業之間可以協同制定服務標準、建立準入制度,給專車正名。”
共用經濟,閒置資源再分配
Uber帶火了一個概念,共用經濟。這家估值已經超過500億美元的科技初創企業,讓人們見識到了共用經濟的魅力。
共用經濟將擁有産品變為擁有産品的“使用價值”,人們從“佔有”的執著中解放出來,轉而去擁抱“使用”。
哈佛大學商學院商務管理教授和歷史學教授南希·科恩指出,共用經濟是個體間直接交換商品與服務的系統,這一“共用”涵蓋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除了車輛,還有房間,閒置物品,甚至可以是個人的閒暇時間。
“這是對閒置資源的重新分配。”張旭表示,共用經濟做的事情,是把沉沒成本變成現金流。在出行領域,這一理念的踐行者,還有“拼車”或者“順風車”服務,將車上空出來的座位分給順路的其他人,對車主來説,成本沒有增加,卻能額外獲得一筆收入。“這是一種雙贏”。
2013年,《經濟學人》雜誌發表文章《崛起中的共用經濟》。文中指出,監管的不確定和現有企業試圖破壞競爭是共用經濟發展路上的主要障礙。
“共用經濟是網際網路給消費者帶來的最新福利。這種新興模式規模大、破壞力強,監管者和企業必須有清醒的認識,現在該開始重視了。”《經濟學人》在上述文章的結尾如是説。
(科技日報北京6月1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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