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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存廢之爭 還需法治指路

  • 發佈時間:2015-06-16 16: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研究中心、北京郵電大學網際網路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等召開“網際網路+背景下的專車治理與規範研討會”,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巍提出,政府應加強對專車的監督和管理,明確專車司機運營資質的審核內容。

  據媒體報道,經過長時間各方利益的博弈,上海把四大出租汽車企業和滴滴打車同上海交通委三方,放到同一資訊平臺上,資訊互通,資源共用;而義烏則放開了計程車市場準入和數量管控,鼓勵專車等多种經營模式。兩地做法,將專車“存廢之爭”逐漸演變成如何更好地將專車管理納入到法治化軌道。

  對於當前網際網路租車行業發展現狀,朱巍認為尚存在若干待解問題。

  首先,沒有對專車司機的資格審核程式。目前,專車公司多以司機的駕齡年限和熟悉路況為考核標準,但這對於保障乘客人身和財産安全,維護道路交通運輸正常秩序遠遠不夠。

  其次,傳統計程車公司與司機是“雇傭關係”,需代司機承擔乘客損害替代責任。但網站作為資訊平臺,與專車師傅之間僅是合作關係,不會承擔交通肇事的替代責任。實踐中已出現過網路代駕肇事後,網路公司拒絕承擔責任的情況。

  對於第一個問題,朱巍建議,強化政府對專車司機運營資質的審核,明確規定哪些人不適合做專車司機。如應無犯罪記錄、無吸毒史、最近五年沒有交通重大肇事記錄,還應無虐待未成年人記錄、無性侵記錄及無酗酒記錄等。

  對於第二個問題,可在民法中明確,網站與司機之間到底是雇傭關係,還是合作關係。如果是合作關係的話,法律應該突破傳統侵權責任範疇,要求網站承擔替代責任。

  同時,在法律尚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前,應對專車加強商業保險力度。既然專車平臺是商業盈利機構,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理應強調由專車網站統一給簽約合作的專車上保險。

  此外,還有很多法律問題要厘清,比如,專車和快車應該分別來看,專車毫無疑問是商業行為,快車在民法上屬於好意同乘,而並非商業行為。

  其他觀點

  立法保護個人資訊

  朱巍研究員還認為,在專車行業的發展過程中,應建立起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現在手機都是移動客戶端,打車時,公司完全可能獲悉個人行程,其獲取的資訊很可能成為侵害公眾隱私權的工具,也可能會給國家資訊安全造成危害。

  為此,應儘早出臺個人數據保護法,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什麼情況下可以對數據進行使用和蒐集;數據如何使用才是正當、合法的;國外專車公司獲取中國用戶資訊應額外審核等。

  新名詞

  網際網路+:網際網路融合傳統商業,並改造成具備新商業模式的過程。

  快車:類似于順風車,帶有公益色彩,平臺對快車司機不收費,乘客可享受比計程車還低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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