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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基層法院“民告官”全部異地管轄

  • 發佈時間:2015-06-16 11:30:3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鄭州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省自去年5月起實施的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工作進行調整完善。今後,該省基層法院管轄的所有行政案件均實行異地管轄,河南省18個中級人民法院還被分成6組,全部實行“推磨”方式審理,異地管轄範圍每兩年調整一次。

  為防止地方行政干預,促進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審理,2014年5月,河南省高院出臺《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試行)》,在河南省法院試行對部分行政案件異地管轄。近日,河南省高院為深化這一改革,又出臺了《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補充規定》,提出對基層法院管轄的所有行政案件實行異地管轄,省直行政機關和省轄市市直行政機關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補充規定》還調整了河南省中級法院的異地管轄分工。此前,該省中級法院之間管轄分工採用“結對”和“推磨”相結合的方法。《補充規定》提出將18個中級法院分成6組,每組3個,全部實行“推磨”方式管轄,每兩年調整一次。

  比如,此前鄭州和許昌兩地“結對”,鄭州中院管轄本應由許昌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許昌中院管轄本應由鄭州中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調整後,鄭州、洛陽、新鄉為一組,實行“推磨”方式,鄭州中院管轄洛陽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洛陽中院管轄新鄉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新鄉中院管轄鄭州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各中級法院參照這樣的規定,確定本轄區法院的異地管轄分工。

  《補充規定》還提出,對於實行異地管轄的行政案件,如果原告堅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並起訴,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人提出異議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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