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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種子獲刑又賠錢

  • 發佈時間:2015-06-15 03:32:04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2月9日,黑龍江省克東縣人民法院對楊賢成、席成勇、劉鳳銷售假種子案宣判:被告人楊賢成犯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被告人席成勇犯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被告人劉鳳犯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一萬元。楊賢成等未上訴。至此,這起歷時兩年多的案子劃上了句號。

  本案中三名被告的身份是:楊賢成,男,40歲,吉林省公主嶺市雙城堡鎮九穗禾種業業務員;席成勇,男,52歲,農民,住黑龍江林口縣三道通鎮江東村九隊9號;劉鳳,男,54歲,無固定職業,住內蒙古扎魯特旗北鎮第七居委會七組30號。2012年初,楊賢成、席成勇商議私自印製“新玉10號”玉米種子包裝袋,用於包裝“哲單33號”玉米種子,由楊賢成負責銷售,席成勇負責貨源。爾後席成勇聯繫被告人劉鳳,在劉鳳處購買“哲單33號”玉米種子一萬斤銷售給被害人胡維剛。此次銷售未發生爭議。2012年9月,楊賢成再次聯繫到胡維剛,商定以每公斤6元的價格賣給胡維剛玉米種子10萬斤,並將此事告知席成勇,席成勇主動聯繫劉鳳,向劉鳳購買種子。胡維剛匯給席成勇種子款60萬元。楊賢成再次讓席成勇印刷了“新玉10號”玉米種子包裝袋,由席成勇發給劉鳳,劉鳳從內蒙古扎魯特旗、林西縣農民手中購買“哲單33號”玉米7萬斤,用“新玉10號”玉米種子包裝袋包裝後發給胡維剛。席成勇將剩餘18萬元種子款退給胡維剛。胡維剛用這批種子做了發芽試驗,發現此批種子發芽率低,存在品質問題,沒有投入實際生産,經與三被告人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2013年初,胡維剛向公安機關報案。

  克東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即開展調查。據治安大隊案件隊長張國君介紹,因為涉案種子外包裝為“新玉10號”,他們便遠赴新疆。調查得知,“新玉10號”只在南疆有售,北疆沒有,東北更是從無銷售。了解到這些資訊後,辦案人員已初步斷定涉案種子為假種子。隨後,他們趕到北京,將涉案種子送到北京玉米種子檢測中心,經檢測,送檢“新玉10號”與新審玉1998年003號對照樣品不同。由此楊賢成等人涉嫌犯銷售偽劣産品罪,克東縣公安局對三人實施抓捕,2014年7月7日,楊賢成在黑龍江省依蘭縣辦業務時被抓獲,一週後,席成勇在林口縣被抓獲,7月18日,劉鳳在扎魯特旗魯北鎮家中被抓獲,本案三名嫌疑人全部落網。檢察機關向克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發後,三被告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協定,共同賠償胡維剛經濟損失五十五萬元,其中席成勇賠償人民幣五萬元,楊賢成賠償人民幣十五萬元,劉鳳賠償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被告人席成勇與劉鳳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銷售偽劣産品罪的事實無異議。法院認為,被告人楊賢成、席成勇、劉鳳共同銷售偽劣産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由於假種子未投入生産、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且被告有悔罪表現,公訴機關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

  綜上,克東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做出判決,判決結果在本文開頭已示。

  本案例由克東縣公安局提供

  編後:一宗假種案結束了,但它留下的經驗教訓不可成為過眼雲煙。楊賢成等人印製假包裝,灌裝假種子,夢想以此獲利卻是偷雞不成,觸犯法律,陷身牢獄。胡維剛也是貪圖小利而受大害,好在他能在種子投入生産前做了發芽試驗,這才避免了更大的損失。本案中當事人的經歷都值得旁觀者深思。還是那句老話: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想致富,非要遵紀守法方才有保障、能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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