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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無錫10萬餘條學生家長資訊被倒賣 一條5分錢

  • 發佈時間:2015-06-12 14:54:00  來源:中國江蘇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你好,我是某某教育培訓機構,請問您是XX學生的家長嗎?”錫城的王女士在去年多次接到了錫城一家培訓機構的推銷電話,不勝其擾。而她不知道的是,她和其他錫城中小學生以及家長的資訊,已經成為徐某求職的砝碼,通過提供10萬餘條無錫中小學學生資源數據資訊,成功進入一家培訓機構,並獲得高薪。昨天,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首列公民資訊洩露案件,被告人朱某、王某、徐某等4人因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等罪名被提起公訴,由此記者也了解到個人資訊買賣利益鏈。

  短信平臺專做資訊買賣

  資訊源、中間商和客戶三大群體,環環相扣,構成一條完整的行業鏈條。被告人朱某是錫城一家教育諮詢公司的法人代表,説起個人資訊的買賣,還得從他成立了公司開始,2009年3月公司成立,如何推廣行銷課程,開拓業務成為公司最主要的事。這時,有一個在短信平臺公司工作的王某主動找上了門,表示可以通過在短信平臺上的短信推廣,贈送相關的有用資訊,幫助其精準定位客戶。

  於是,在2010年至2011年期間,朱某先後三次在平臺上充值短信推廣,而王某也贈送其1500余條資訊,“主要是短信推廣費用,5分錢一條,一共花了2000元左右。”朱某告訴記者,王某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給他一個名為“常州老闆號”的電子文檔,裏面有1000余條常州企業負責人的單位、姓名、電話、手機號碼等個人資訊; 另一個則是崇安區最新年齡段的電子文檔,內含500余條無錫居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以及手機號碼等資訊。這些資訊為朱某的教育機構帶來了大量的業務。

  10余條資訊成求職砝碼

  而在去年4月,朱某再一次嘗到了資訊資源帶來的“甜頭”。被告人徐某去到朱某的公司應聘,憑藉之前在教育培訓機構工作的優勢,面試過程中,徐某就提出,自己手上有無錫市中小學生資源數據,承諾入職後將這些數據提供給朱某。在其入職的第二天,就將自己掌握的10萬餘條無錫市中小學生資源數據發給了朱某,其中包括了10萬多名中小學在校學生的姓名、班級、家庭地址以及家長聯繫方式等資訊。公安機關在核實資訊時發現,其中大部分資訊準確有效,包含了塔影、東林等多家中小學的全部學生名單。

  隨後朱某便讓公司內員工根據這些資訊,撥打電話的方式進行招生宣傳,那徐某的這些數據是從何而來的呢?原來,也是其在另一家培訓機構工作時獲得,而如此數量巨大的資訊則是通過買賣的方式取得。朱某也毫不避諱地表示,徐某掌握的資訊資源,成為錄用他的關鍵。

  被告人稱不了解其違法

  “其實我給的那些資訊,在網上隨便查一下就能找到,所以我當時根本沒想到,自己已經違法了。”被告人王某表示,因為從事短信平臺的工作,很多業務人員都能獲得用戶資訊資料,經常通過贈送公民個人資訊的方式來取得業務,“為客戶裝一個平臺,發送資訊,一般1萬條500元,王某會贈送500條的資訊。”而在王某看來,類似常州老闆號的資訊,都是網上能搜尋到的,不屬於公民私人資訊。

  在房産、教育等行業類似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個人資訊進行推銷的情況層出不窮,參與者往往會忽略這些行為的非法性。而本案中的其他被告也表示,在買賣資訊前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刑法。不過,天網恢恢,2014年7月,無錫公安局南長分局在偵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無意發現朱某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嫌疑,在搜查其教育機構過程中,發現了朱某所持硬碟中有大量的中小學生數據,隨即立案。

  類似案件常遭遇取證難

  公訴人表示,被告單位朱某所在的教育諮詢公司以買賣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被告人朱某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應當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應以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業內人士也表示,類似案件是新類型案件,刑法中的表述尚不十分明確,對於個人資訊保護的條款將還會不斷完善,一定要不斷增加法律意識,以免在無意中就觸碰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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