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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特徵識別非法集資

  • 發佈時間:2015-06-11 07:54:10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郭 戈本報通訊員高明華

  非法集資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它有什麼具體特徵?公眾又該如何辨別呢?6月10日,省政府金融辦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非法集資主要包括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同時,也有不法分子以傳銷或變相傳銷、託管造林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省政府金融辦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當前社會上存在的非法集資擁有一個共同特徵,即編造各種誘人藉口,以各種高回報為誘餌,最終達到集資斂財甚至佔有揮霍的非法目的。同時,非法集資還擁有四種具體特徵: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的集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負責人表示,“但是,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雖然從非法集資手段上來看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並未改變其本質,也應被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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