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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虐童家長怎可下不為例

  • 發佈時間:2015-06-11 02:32:03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來論

  據報道,在汕頭市區陳厝合安和街一齣租公寓裏,有一對江西籍的姐弟,長期遭受親生父親和繼母的虐打,至今已是傷痕纍纍。近日,因為弟弟發給校長的一條請假短信,才讓校方發現了姐弟倆的遭遇,並最終引發社會各界的關注。

  報道中的細節足以令人不寒而慄:兩個瘦骨嶙峋的孩子低沉木訥、遍體鱗傷,渾身都是斑斑點點的淤青和傷痕,從手到腳、前胸後背、大腿、腹部幾乎找不到一塊好皮膚。

  不難發現,施暴家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然而,此事的後續卻是:因為考慮到3個孩子均未成年,而且陳某和駱某已有悔意,暫時就不採取法律行動,但如果發現陳某夫婦再有虐童行為,將立即報警。

  “因為考慮到3個孩子均未成年”,言外之意是説,這3個孩子(其中一個是這對父母親生的)還需要這對父母來照顧。這實在是個悖論,未成年的姐弟倆遭受如此虐待,其家長怎能繼續擁有監護資格?至於“陳某和駱某已有悔意”,焉知他們的“悔意”不是裝出來的?再加上,對於孩子所遭受的虐待,該夫婦也一直矢口否認,這種情況下,“一定改正錯誤,接受大家的監督”的承諾可信嗎?

  總之,對於虐童家長,絕不可下不為例——犯罪事實已經構成,怎能以觀後效?畢竟,在他們相對獨立的生存空間裏,公眾監督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

  □李先梓(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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