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設立産業投資引導基金
- 發佈時間:2015-06-10 09:29:5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全國經濟下行壓力漸增的嚴峻形勢逼迫下,吉林省政府“該出手時就出手”:出資設立吉林省産業投資引導基金,並出臺《吉林省産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謀求財政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為吉林省經濟“穩增長”保駕。
吉林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向中華工商時報記者介紹,此次出臺的《辦法》是財政資金運用的一種創新方式,將在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吉林省鼓勵類産業領域,推進全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都具有重要作用。
吉林省財政廳表示,本次政府引導基金不追求盈利最大化,但注重財政資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將充分利用資本市場,通過産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結合,促進優質産業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向吉林省聚集,涵養、培育相關産業,做大做強吉林省優勢産業。
為保障基金安全和基金業務流程的及時與協調性,基金項目由吉林省財政廳牽頭,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參與組成強大協調團隊。
《辦法》規定,在中國大陸境內依法註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公司申請設立子基金,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於2億元,且全部資金原則上在2年內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資金不低於認繳出資額的30%,《辦法》還要求,所有投資者均須以貨幣形式出資。
《辦法》中約定,基金對子基金的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總額的30%,對子基金不但能夠起到“引資”啟動作用,為子基金項目方提供了更廣泛的投融空間,撬動社會資本集聚,真正發揮出引導基金的效用。尤為引人關注的是,《辦法》中規定,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將獎勵給子基金管理人,30%讓利給子基金其他出資人。
吉林省金融辦表示,財政出資設立産業投資引導基金,本身是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資本市場運作的體現。《辦法》規定子基金不得從事股票、期貨、房地産、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非保本理財産品、保險計劃等投資,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不得從事擔保、抵押等業務,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資金非保本拆借及贊助、捐贈等,這些規定,保證募集資金安全同時,也將讓這些資本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