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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中止供電最高罰五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6-10 09:25: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近日對《福建省電力設施建設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二審。與一審相比,草案修改稿設置了用戶權益保護和電力供應與使用一節,並新增監督管理一章,以調整和規範供用電關係來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

  草案修改稿在用戶權益保護一節中明確規定,供電企業不得無故中止供電。供電企業因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或者發現用戶確有竊電行為的,供電企業可立即中止供電並向用戶説明情況;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中止供電的,提前七日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中止供電的,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用戶;用戶採用購電制方式的,中止供電前予以提示;其他原因中止供電的,提前三日通知用戶。

  草案修改稿規定,供電企業中止供電,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避免造成人身傷害和設備重大損失,且不得影響其他電力用戶正常用電。引起中止供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電。供電企業不能按照規定時限恢復供電的,應當向用戶説明原因。

  草案修改稿明確,供電企業受理報修業務後,應當迅速處理供電故障,儘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範圍不超過一小時,農村地區不超過兩小時,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四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作出解釋。

  草案修改稿還對供電企業無故中止供電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供電企業中止供電不符合規定條件和程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見習記者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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