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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損玉器價值幾何?7萬元索賠4000元解決

  • 發佈時間:2015-06-10 05:34:17  來源:成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彭法 記者 晨迪) 不慎損壞攤位上的玉器,賠償金額是否應由攤主説了算?若攤主無法提供合法證據證明被損壞商品價格,又該如何確定賠償金額?近日,彭州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財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法院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被損害財物的賠償金額由相關合法證據或司法鑒定結果確定;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法院會採取調解手段,促進案件解決。

  2013年1月11日,周某逛街時不慎將沈某攤上的兩個瑪瑙魚飾品損壞。沈某要求周某賠償8元錢遭到拒絕,雙方進而發生爭執。爭執中,周某與同行的楊某與攤主沈某發生打鬥,導致攤位上的其他玉石飾品損毀。經派出所調解無果,沈某向彭州法院起訴,要求周某與楊某連帶賠償玉石飾品損失共計71750元。

  庭審中,沈某向法庭提交了被損壞玉器殘物、購買玉器的發票、玉器鑒定卡等證據,但周某與楊某對沈某提交的證據持有異議,認為爭執發生後,沈某到派出所取回了被損壞的玉器,其間可能進行調包,無法確定被損毀玉器的數量。沈某提供的進貨發票是在糾紛發生後補開的,其真實性存在異議。

  法庭審理時發現,沈某提供的玉石飾品進貨發票為過期作廢的發票,且根據提供的進貨渠道資訊搜尋不到進貨單位,難以確定損毀的玉石飾品的數量和價值。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應由沈某補強證據證明被損壞玉器的價值,但玉石飾品的鑒定費用相當昂貴,在原告不願申請鑒定,無法通過鑒定方式進一步證明被損毀玉器價值的情況下,法院認為若單純根據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難以達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此後,該案承辦法官走訪、諮詢多個玉石飾品店和玉石飾品行家,對原告被損壞的玉器價值根據市場行情作出調查評估。調查顯示,被損壞玉器價值達不到原告主張的金額。考慮到雙方爭議較大,直接裁判不利於案件的妥善處理,法院建議通過調解方式化解雙方的糾紛。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玉石飾品賠償款4000元,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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