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之規定,凡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被我大隊各中隊依法扣留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及管理人,自此公告發佈起三個月內,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措施憑證及其他相關手續到扣留車輛的交警中隊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我大隊將對扣留車輛依法處理。
特此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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