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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起來就像“吹氣查酒駕”

  • 發佈時間:2015-06-01 07:34:5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李國龍

  4月27日,《農作物品種DNA身份鑒定體系構建實施方案》印發後,DNA身份鑒定技術對種業的發展有何作用,對於品種審定或登記、品種權保護等有何影響。記者採訪了相關種業人士

  “DNA身份鑒定體系構建完成後對促進種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很積極的影響。”天津德瑞特種業公司總經理馬德華説,“DNA身份鑒定如果作為登記制度的檢測技術,具有快速的特點,能夠儘快地檢測出結果。這就像查酒駕,最準確的方法肯定是抽血檢驗,抽血耗時長;吹氣的辦法沒有那麼準,但也是很有效力的做法,較容易就可以執行。”

  在新的種子法草案中,對非主要農作物登記制度指出:凡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的品種,予以登記並公告。

  馬德華説:“企業最關注品種登記過程中,能否更快地登記成功,如果登記時間很長,很有可能還沒有登記下來,品種就已經淘汰了。把基因型檢測和田間表型檢測以合理方式寫進種子法,並明確二者關係,對於新法中登記制度落地具有關鍵作用,同時強烈建議新種子法中去掉田間檢測。”

  DNA身份鑒定體系構建實施方案中列出了分批實施的辦法。馬德華説:“不要想一下子就做很好,要先做起來,開展比較早的玉米也是一步步探索起來的,DNA身份鑒定體系應為種子法修訂中登記制度的完善提供技術支撐,在種子法草案非主要農作物登記制度中,應當加入關於DNA身份鑒定的相關內容,即使現在DNA身份鑒定體系才剛剛建立,但立法要考慮未來數年內的發展和變化。”

  當前,我國從事蔬菜種子經營的單位非常多,但真正投入資金進行科研創新的並不多,這主要是創新投入太大,德瑞特為了保護育種材料,從2007年開始,就已經實施在自營基地內進行繁種,而沒有採用合作繁種的辦法,在源頭上較好地防止了材料丟失現象。馬德華認為,這樣的投入太大,國家應出臺一定的政策。

  目前,種子法修訂草案在徵求社會意見,DNA身份鑒定能否作為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的依據,成為業內關注的熱點之一。“我非常支援新的種子法提出的登記制度,但反對通過田間DUS測試確定是否能夠登記,必須縮短登記所用時間,更要設立一個合適的門檻,對於積極創新的企業,這個門檻就較容易跨過,而沒有創新的企業就可以被擋在門外,DNA身份鑒定技術就是一個合適的門檻,即能夠擋住倣冒套企業,又可以讓創新企業進入。如果登記時間成本太高,也就相當於把倣冒套企業和創新企業都擋在門外了,這樣不利於我國蔬菜種業的健康發展。建議國家支援建立一些第三方DNA檢測平臺及現有品種DNA數據庫,通過平臺測試的,表示是自己研發的品種,具備新穎性,即可登記,不需要再進行數年的田間測試,田間表現由企業承諾、企業負責。”馬德華説。

  “亂世出重典,整頓我國蔬菜種業的亂象,DNA身份鑒定技術是最有效、最有力的‘利器’。”北京市農林科學院蔬菜研究中心主任許勇説:“儘管DNA身份鑒定技術不是種子品質監控的唯一手段,但國際上利用DNA身份鑒定的普遍經驗證明,它能夠判斷95%以上種子真實性問題,可以有效遏制我國市場上套牌冒牌、派生品種現象。”

  DNA檢測技術是選擇一定數量的檢測位點,馬德華説:“理論上説,通過全基因組測序才是最準確的,如果僅選擇一定數量的位點,可能會出現不準確的情況,出現誤傷也很有可能,即本來是新品種,但DNA檢測和老品種相同,無法登記,這畢竟是少數,可以設計救濟手段解決,但這並不能成為反對DNA身份鑒定技術的理由。”

  玉米是我國最早開展DNA身份鑒定的作物,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玉米中心主任趙久然説:“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可先易後複雜,首先用利用DNA技術簡便快捷的優勢進行鑒定,如有必要可以再進行DUS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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