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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足聯“腐敗”,美國也能管?

  • 發佈時間:2015-05-29 02:32:1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家之言

  根據美國法律,只要有關案件與美國相關,司法部對身處海外的外籍人士也擁有提出指控的權力,即使這種聯繫不大也無礙。而美方表示,此案中的犯罪交易是在美國達成的,有關款項也是通過美國銀行轉賬的。

  近日,蘇黎世國際足聯大會召開期間,瑞士和美國警方突然採取聯合執法行動,逮捕了包括國際足聯執委會副主席和數國足協主席在內的7名正在開會的高官。此舉引發了世界體壇的地震,這些人都是現任主席布拉特的左膀右臂。雖然布拉特本人仍很有可能在29號的換屆投票中勝出,但連任後的前景不容樂觀。同時,美國跨國追捕背後的“國際政治”,也頗耐人尋味。

  行動佔據“天時”之利。坊間關於國際足聯濫權和貪腐醜聞的傳播,已不止一日;關於美國視國內法高於國際法的霸道,也已曠日經年。此次行動時機,選擇在該組織換屆大會之時,司法之外的政治韻味甚多。最直接緣由有兩個,一是換屆大會召開期間進行抓捕,會有更大的新聞“爆炸力”。二是就2018年和2022年世界盃申辦醜聞的調查已經有了些“眉目”。

  其次是有“地利”之便。按照《反海外腐敗法》FCPA中的屬人管轄原則,無論商業賄賂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還是境外,一旦認定了犯罪嫌疑主體,美國皆有司法管轄權。而且根據美國法律,只要有關案件與美國相關,司法部對身處海外的外籍人士也擁有提出指控的權力,即使這種聯繫不大也無礙。而美方表示,此案中的犯罪交易是在美國達成的,有關款項也是通過美國銀行轉賬的。

  再者,根據瑞士與美國達成的引渡協議,瑞士方面在涉及稅務犯罪的案件上有權拒絕美方引渡要求,但其他一般犯罪案件中,瑞士方面一般會向美方引渡有關嫌疑人。因而此次通過瑞士方面進行抓捕,也屬正常。

  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的普遍管轄原則,以聯合司法行動清除國際組織內的腐肌,是締約各國之責任,無論哪個國家牽頭都不為過。在多邊組織或國際條約無法給予美國所需要的地位和效能時,“民主國家”之間的雙邊或區域性合作機制,便成了最好用的白手套。

  □史澤華(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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