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媒體追問“太子輝”案:賣淫“十萬次”怎樣統計

  • 發佈時間:2015-05-28 09:16: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媒體追問“太子輝”案:賣淫“十萬次”怎樣統計

  27日,東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長梁耀輝等47人因涉嫌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幫助毀滅證據,在東莞市中院出庭受審。

  東莞市太子酒店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太子酒店桑拿中心成立於1998年,由太子酒店經營管理。梁耀輝是公司的大股東和董事長。

  據東莞市檢察院指控,從2004年開始,太子酒店桑拿中心逐步發展成為提供賣淫活動的場所。經司法審計,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僅2013年的非法收入就達48699986.7元人民幣。

  2014年2月,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組織賣淫活動被媒體曝光,警方對其進行了查處。

  公訴機關以組織賣淫罪追究梁耀輝等29人的刑事責任,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黃平就等16人的刑事責任,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羅浩穩、陳樺的刑事責任,提起公訴。

  法庭上,共有43人當庭認罪,梁耀輝沒有認罪。

  因涉案人數較多,案件審理還將持續。

  涉組織未成年人賣淫

  檢方起訴書稱,經調查,太子酒店桑拿中心組織未成年人在內的100余名桑拿技師賣淫。

  2004年到2006年期間,梁耀輝安排員工對桑拿中心桑拿房改建裝修,配置特殊鍍膜玻璃等物品,以方便賣淫活動。

  根據調查,太子酒店對桑拿技師的選聘和對嫖客招嫖都有著一套標準化的作業流程。

  曾負責技師招聘的桑拿中心負責人王建龍在庭上説,2012年開始參與招嫖技師,招聘流程為核對材料、填表、面試、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

  為了招攬生意,桑拿中心也有一套標準化流程。調查顯示,桑拿中心設經理、副經理、客戶副經理、客戶主任、樓層部長、鐘房部長等職位。

  調查顯示,桑拿中心的收入包括桑拿房費、向桑拿技師出售的物品費用,以及每月收取桑拿技師的福利費、稅金、管理費、體檢費、買鐘費、罰款等各項費用,由太子酒店財務部出納到桑拿中心統一收取,存入太子酒店銀行賬戶或存于保險櫃用於日常支出。嫖客刷卡支付嫖資的,先由太子酒店代收,後由財務部分別存入每個桑拿技師在銀行的個人賬戶。

  經司法審計,2013年,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全年組織賣淫人次多達101871次。

  涉令下屬頂包毀滅證據

  2014年2月9日,包括太子酒店在內的多家東莞酒店賣淫活動被媒體曝光。此後,梁耀輝一邊叫下屬自首頂罪,一邊安排人毀滅證據。

  王建龍在庭上稱,媒體曝光當天,他馬上打電話給總辦和梁耀輝。梁耀輝讓先別營業了,並讓他帶人去自首。帶什麼人是梁指定的,主要是被媒體曝光的三個人。“我通知了他們,結果還沒去自首,公安就來了”。

  在安排下屬自首之餘,梁耀輝當即還通知人將涉及桑拿中心的文件、單據進行清理並安排轉移。

  起訴書稱,當日下午,桑拿中心電腦裏的相關資料被刪除,服務台、鐘房兩台電腦內技師接客數量、開房登記資料被刪除,在收銀的兩台電腦上刪除了包含桑拿部收支資訊的收銀系統和應收賬系統,還刪除了太子酒店演藝館各項營業數據。

  事發次日,太子酒店人力資源部有關桑拿中心的資料全部清理並轉移,包括技師入職表、消費季卡、技師照片、技師體檢表等,均被運至位於肇慶市的奧威斯酒店藏匿。

  ■ 追訪

  檢方公訴書“十萬次”是怎樣統計的?

  檢方對梁耀輝的指控稱,其“情節特別嚴重”。那在有關賣淫案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依據是什麼,“組織賣淫超過十萬次以上”又是如何計算的?

  1992年標準:3人次以上便屬多次賣淫

  統計組織賣淫案中的賣淫次數,此係司法實踐中的“常規動作”。

  關於統計賣淫次數的法律依據可追溯至1992年,兩高印發文件指出,“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都屬於“情節嚴重”。上述文件稱,“‘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

  1992年後,都沒再對“賣淫次數”作出明確界定。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對新京報記者説,1992年以來中國社會變化很大,“三人次”標準已不適合社會需求。但在司法實踐中,判定組織賣淫案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仍一直沿用1992年的“多人或多次”標準。對於具體區間,司法界一直呼籲給予明確界定。

  賣淫女單方“記賬”次數一般不予採信

  劉昌松表示,由於“賣淫人次”係是否構成“情節嚴重”的主要“指標”之一,所以法院對於“人次”證據的採集過程有嚴格要求,“如果被告人指證偵查機關的賣淫次數統計不準確,偵查機關又不能拿出嚴密的證據鏈條,那麼這樣的次數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他解釋,偵查機關採集“賣淫人次”方面的證據,既要有人證,警方採集的嫖客證言、賣淫女證言、賣淫組織者供述等;又要有相關書證,警方從賣淫場所電腦或賬本中查到的有關賣淫次數的記錄等,通過上述人證、書證相互印證,統計出來的賣淫次數,一般都會被採信。

  如只有賣淫女的證言,組織者否認;賣淫女單方“記賬”,記錄了賣淫次數、收入,而組織者沒有“記賬”、否認賣淫女的“賬本”,“這就相當於孤證,如此統計出的賣淫次數證據,一般不會被採信。”

  “組織賣淫超過十萬次”可處死刑?

  現行刑法中,在組織賣淫罪的量刑上,如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哪些情形可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組織賣淫超過十萬次”是否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對此,中國尚無法律或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早年屢現因“組織賣淫特別嚴重”被處死刑的案例。1999年,法院認定杭州芭堤雅娛樂公司桑拿中心領班汪紅英控制按摩小姐10余人、賣淫114次,非法獲利62950元,判處死刑。

  近年因“組織賣淫特別嚴重”被判死的判例相對減少。如“唐慧女兒案”。2014年9月,兩被告人經重審被改判無期。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釋,“強迫他人賣淫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如大規模強迫賣淫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強迫多名幼女賣淫的,多次在公共場所劫持他人拘禁後強迫賣淫的,或者強迫賣淫手段特別殘忍、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慮判處死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應結合行為人強迫賣淫的人次規模、作案對象、犯罪手段、強製程度、犯罪後果、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王姝)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