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要對P2P保持一定容忍度和彈性
- 發佈時間:2015-05-27 12:29:26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P2P行業發展繼續加速,1-4月累計成交額已經超過1735億元,逼近去年全年2528億元的成交額,平臺數量超過1700家。但是與此同時,行業也存在諸多亂象,因此亟須出臺監管細則來規範行業發展。
監管細則的出臺,有利於P2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作為P2P的發源地,英國早在2012年就明確了監管要求。從實踐情況看,監管要求明確後,英國P2P平臺數量較之前快速增長,除經營個人消費類貸款,還有更多P2P平臺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服務。英國的經驗表明,監管細則劃定了市場的邊界,明確了遊戲規則,讓P2P企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解決了後顧之憂,平臺更專注于業務開拓,行業發展更健康有序。因此,我們也希望監管細則能儘快落地。
從內容看,監管細則需要設置一定的準入門檻,不僅僅只設定最低註冊資本金標準。P2P涉及網際網路和金融兩個專業性很強的領域,需要大量的技術、資金、人員投入。準入門檻應該包括管理團隊是否具有信貸管理經驗、股東的從業背景等。
P2P屬於新生事物,其原型定位、發展方向和模式都有待觀察。監管細則需要對P2P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在保持金融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援金融創新,促進網際網路金融、P2P的穩步發展。
監管細則在明確最基本的監管紅線,指導平臺規範經營的同時,要給予P2P平臺充分創新空間,只要符合借貸的本質,都應該可以嘗試。例如,P2P平臺可以嘗試類資産證券化;通過引入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在個人投資者和P2P平臺之間形成緩衝機制,打破剛性兌付的魔咒。
(作者為開鑫貸副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