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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延期惹爭議 商家退還1550元

  • 發佈時間:2015-05-26 09:29:32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泥 通訊員 曾慶光 蔡惠娜)機票延期改簽,一年的有效期到底該從出票當日開始計算,還是從原航班的起飛日期算起?王小姐最近被這個問題難住了。

  王小姐去年6月8日在廈門某航空公司購買了兩張廈門飛往西安的機票,登機日期是去年6月28日。由於個人原因,起飛當天她未能登機。經諮詢,商家表示,可將機票改簽期限延長一年。王小姐説,按照自己的理解,所謂的“延長一年”應該是從登機當日即2014年6月28日開始計算,到2015年6月28日為止,這期間使用均為有效。然而,今年5月23日,王小姐聯繫商家,表示要將機票改簽為今年6月15日的航班時,工作人員卻表示,其預定的機票時間已經過期,無法使用。

  經詳細了解,王小姐才得知,原來航空公司所説的“延長期限”是按機票的出票日期計算,即在2015年6月8日前使用有效,但當時商家並未明確告知。她認為,商家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因此向工商部門投訴。

  筼筜工商所工作人員調查後指出,航空公司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機票延期一年是從出票日期算起,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另一方面,國家法律也未明文規定延長一年是從出票日期開始算起,因此商家應當承擔未告知責任。經調解,商家同意將王小姐購買機票的1550元退還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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