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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理財産品非法集資犯罪呈多發趨勢

  • 發佈時間:2015-05-22 15:33:08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目前,市場上冠之以“理財産品”的金融産品多達數萬種,2014年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理財産品也成為“重災區”。市檢察院相關人士提醒,多數非法集資案件假借理財産品為名實施,消費者需要引起重視,提高警惕。

  據統計,201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共受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56件、集資詐騙案14件,案件數量相較于2013年分別上升195%、75%。其中,借理財産品之名實施的案件繼2012年首次出現,2013年集中爆發之後持續高發,已升至27件,案值高達27.1億余元,與2013年的11件15億元相比,案件數和案值分別上升145%和80.7%。

  這些案件的多發説明公眾的理財需求旺盛,同時也折射出理財産品市場的混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理財産品市場存在性質界定不清、監管責任不明等問題,導致産品泛化、亂象重生。

  據介紹,理財産品並無明確概念,市場上投資股票、債券、資産證券化、私募股權、信託及實物等各種風險等級不同的金融産品均使用“理財産品”的名義,實際上已使“理財産品”成為了一切投資融資方式的代名詞。“銀行、證券、保險等正規金融機構銷售的同時,各類資産管理、投資諮詢等公司也以各種理財産品名義募集資金,造成市場上理財産品種類繁多,魚龍混雜。投資者難以識別所購買理財産品本身的性質與風險,多僅被高額回報所吸引,極易陷入騙局,造成資金損失。”

  理財産品的市場十分巨大,但目前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理財産品的定義、性質、行為邊界、監管方式和監管主體等仍有待細化。銀行、證券、保險等正規金融機構可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但其他市場主體銷售理財産品的行為容易出現監管空白,往往在投資者已遭受重大損失後,直接進入刑事途徑,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性需進一步提高。

  據相關人士分析,大部分案件中的理財産品曾在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的營業場所銷售或有金融從業人員向客戶推薦與銷售,投資人損失巨大。正規金融機構持有金融牌照,接受日常監管,更容易獲得社會公眾的信賴,但部分從業人員卻利用公眾信賴,為獲取佣金等利益,對外銷售非金融機構的理財産品。2014年雖然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加強了查處和管理,但繼“泛鑫”系列案後,又出現多起金融從業人員參與其中的重大案件,如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各地多家銀行工作人員捲入其中,涉案金額高達12億余元。

  專家認為,對於亂象重生的理財産品市場,也應通過法律法規明確界定産品的性質,明晰各金融機構在發行理財産品中的風險管理、運作規程、資訊披露等責任,加強對理財産品的銷售審查、強化監測並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

  本報記者 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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