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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投資者權益是眾籌模式關鍵

  • 發佈時間:2015-05-21 06:39:49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李 鐵

  京東股權眾籌平臺上線一個月以來,各類股權融資項目融資額達到1.19億元;淘寶眾籌上線僅46天的一款39元的小K智慧插座實現了超35萬人參與、總計211萬元的眾籌金額。最具創新力的網際網路企業紛紛扎堆眾籌,説明瞭目前眾籌融資模式的火熱。

  一般來講,眾籌融資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從大量個人或組織獲得較少的資金來滿足項目、企業或個人資金需求的活動,起源於2009年4月成立的專為具有創意方案的企業籌資的美國眾籌網站平臺Kickstarte,隨後傳遍世界各地。根據投資者獲得回報形式的不同,眾籌包括捐贈型、回報型(實物型)和股權型等類型。

  相比傳統的融資模式,眾籌具備很多優勢,包括: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都可以發起項目;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遊戲、攝影等;依靠大眾力量,支援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對於當下中國而言,眾籌模式的優勢還在於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成為很多因資質無法從銀行渠道貸款的個人和小企業主的重要融資渠道。不過,眾籌模式也同樣面臨項目失敗、資金鏈斷裂、平臺倒閉等風險,尤其需要認清與非法集資區分的紅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的4個要件包括: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包括貨幣、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因此,從特點來看,眾籌模式或多或少有著非法集資之嫌。

  對此,有眾籌網站負責人表示,眾籌模式本身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對支援者的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援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項目的回報必須是以實物(如産品、出版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支援者對一個項目的支援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例如,某眾籌網站目前正在進行某款自開收傘眾籌,該項目提出用528元的支援即可換來1支傘,同時享受每年免費更換一次ALICE新款雨傘的特權,終身免費使用。

  這種説法只適合於捐贈型、回報型(實物型)兩種模式,並不適用於以股權為回報的股權型眾籌模式,股權眾籌還與《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兩百人以下發起人的規定有所衝突。因此,長期以來監管部門的態度也是模棱兩可。直到2014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股權眾籌的地位才事實上得到認可,監管也逐步提上了日程。2014年12月18日,證券業協會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兩個月後,又對該辦法進行修改,降低了投資者準入門檻。對於真正體現“眾”特點的公募股權眾籌,監管部門表示,正在對股權眾籌融資進行調研,適時將出臺相關指導意見,有望將股權眾籌納入公募的一種。

  至於監管方向,業內普遍認為,保護出資人利益應是立足點,這也是目前所有眾籌模式欠缺的部分,捐贈型和回報型眾籌模式同樣也需要制度方面的約束。作為國內最早也一直是最大的眾籌平臺,“點名時間”于2014年4月宣佈放棄眾籌的模式,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眾籌模式保護機制失衡,無法保護出錢一方的權益。

  2012年4月,美國通過JOBS法案明確規定,所有眾籌交易都必須通過註冊的仲介人。就每個項目來講,其融資規模在12個月內不能超過100萬美元,同時限制每一個特定投資人的融資規模,不可超過其年收入的5%。在限定融資規模和加入第三方的同時,該法案還規定了比較全面嚴格的資訊披露要求,如發行人的詳細資料、主要管理團隊的情況介紹、募集項目的商業計劃等多重資訊,以保護出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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