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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刻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 發佈時間:2015-05-20 04:36:12  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切合市場熱點的“大項目集資”人人都有參與機會、超高比例的投資利息唾手可得、“網路集資平臺”讓您坐在家中就能賺回大把的鈔票……種種令投資者動心不已的噱頭,在社會中不時閃現,殊不知其光鮮背後卻隱藏著騙人陷阱,部分忽視基本投資原則,一心寄望“一夜暴富”的投資者,往往只能自吞苦果。在此,我們特選取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説法,幫助廣大投資者提升對非法集資詐騙手段的認知能力,從而有效規避風險。

  案例一

  虛假質押掩護非法集資 億元鉅款化泡影

  2015年4月29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社會關注的王福東等非法集資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王福東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餘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7月,王福東成立青島盛世順馳投資抵押房産顧問有限公司後自任董事長,股東有王福東、孫永貴。隨後,王福東以“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為由,利用假黃金和他人房産證件作為虛假質押保障,並以支付高額投資利息為誘餌,通過公開宣傳,向石某某、劉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2億余元。所集資金除2010萬餘元用於投資某盛世桃園新農村改造項目外,其餘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投資青島盛世桃源置業有限公司等8個公司、對外放貸、購買房産、土地、車輛,以及供王福東、劉俊揮霍,致使被害人1.56億余元資金不能償還。

  經審理,法院依法宣判:王福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劉俊、孫永貴、耿尊超,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三年,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二十萬元、十萬元。

  案例二

  “東方創投第一案”敲響P2P行業警鐘

  2014年7月,歷時九個月之久的P2P行業東方創投案,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結案。在這個被稱之為“P2P非法集資第一案”的案例進入受害者分配方案環節時,我們不妨一起回顧該案暴露出的P2P平臺非法集資問題,藉此再一次敲響投資安全的警鐘。

  經過舉證、辯護,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東方創投法人鄧亮為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0萬;運營總監線李澤明為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

  判決書顯示,截至2013年10月31日,東方創投P2P平臺共吸收投資者資金共1.26億,其中已兌付7471.96萬,實際未歸還投資人本金5250.32萬。在司法機關目前查明的犯罪所得中,已有2200萬元的購房款和318.2萬元的李澤明的個人銀行卡存款遭到法院凍結,總計2518.2萬元,佔未歸還投資人本金的48%。

  根據鄧亮的供述,東方創投平臺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上線,同時通過網際網路、電話及投資人團夥拉全國各地的客戶在其網路平臺進行投資。網站的註冊人數為2900人左右,真實的投資人數是1330人,最高投資金額為280萬元。該平臺之前承諾給到投資人的月息達到:1個月期3.1%,2個月期3.5%,3個月期4.0%,對應的年化收益分別為37.2%,42%和48%。對於最終倒閉的原因,鄧亮稱“壞賬超過6%不能按時收回,網路輿論攻擊,客戶擠兌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

  值得一提的是,在九個月的辦案過程中,投資者的心態也發生著無奈的漸變。一位投資者向媒體表示:“剛知道自己受騙,整個人先是懵了,然後與其他人一起,都非常憤怒,要求儘快抓到壞人,賠付本息。之後慢慢冷靜下來,大部分投資者也平靜了心裏預期,覺得如果能把本金還給我們就可以了。但是按實際的辦案情況,所有投資者或許只能拿到一半的本金。但是也聊勝於無。”

  風險

  提示

  畸高回報承諾

  後面往往是陷阱

  非法集資行為,大多伴有“妄許畸高回報”的陷阱,並都會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資。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慘痛的經驗告訴我們,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風險自擔。

  針對以網路新型模式出現的“P2P”平臺問題,銀監會等九部委于2013年11月25日召開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早已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這三類情況。此外,央行也提出了三點風險警示,明確要求應當建立平台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平臺不得直接經手歸集客戶資金,也無權擅自動用在第三方託管的資金,讓P2P網路借貸平臺回歸撮合的仲介本質。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銀監會等部門參與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發佈《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次明確P2P網路借貸平臺必須明確仲介性質,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本組稿件由記者 劉寧 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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