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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長兼職翻譯被控貪污 13年後判無罪

  • 發佈時間:2015-05-19 05:37:08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8日上午11點半,福建福州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宣判,福清市原司法局長黃政耀貪污罪一案,宣告上訴人黃政耀無罪,當庭釋放。

  司法局長兼職當翻譯

  1997年以前,福清公證處因沒有配備翻譯相關文書的人員,都是由當地一所中學的老師在做翻譯工作。翻譯費用為20元每件,報酬未做分配,全部歸這位老師。1997年,這位老師移民國外。黃政耀從部隊轉業後,進入司法局。他原是解放軍某部司令部情報譯員,掌握英語、西班牙語等多國語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評為全國十佳司法局局長。當地的老百姓得知黃政耀有這個翻譯文書的能力,就找到其辦公室請求幫忙。最後,黃答應幫這忙。此後,黃政耀獲得了一份福清公證處的文書翻譯兼職工作。

  20元的翻譯費成禍端

  福清公證處工作人員稱,當時他們將申請人需翻譯的公證文件,先做好登記和收集,再用別針將20元的翻譯費夾在翻譯件上,一併拿給黃政耀翻譯。等翻譯完成,黃再交還公證處人員。黃政耀兼職翻譯公證處的文件一事,在2002年9月被發現。此時,黃政耀已幹了5年。

  2002年9月,黃政耀被福清市檢察院認為,其收取的翻譯費屬國有資産,對其以貪污、濫用職權兩個罪立案追訴;對幫助黃收取翻譯件和翻譯費的林某以私分國有資産罪、貪污罪進行追訴;對福清市公證處以私分國有資産罪進行追訴。2003年2月,福清市檢察院將黃政耀和公證處公訴至法院,起訴書認定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産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所得178318元”。

  十餘年被逮捕3次

  公證過程中出現的翻譯費是否屬於國有資産,成了這個案件的關鍵。2003年5月10日,由中國公證協會秘書長、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公證業務處、中國公證協會法律顧問等三方組成聯合調查組。調查認為其“翻譯費應當屬於翻譯者的勞動收入,而不能納入公證處收入,更不宜界定為國有資産。”與此同時,調查組還將該結果復函福建省司法廳。

  2003年5月16日,中國公證員協會以公協函字(2003)第17號向福建省司法廳復函明確:公證文書翻譯不是公證處的法定職責,而是公證活動中派生出來的法律服務。公證處不具備翻譯能力的不能提供此類服務,需要翻譯時,可由當事人與翻譯者按民事承攬合同辦理。無論公證處是否提供協助,均不能視為公證行為;公證收費從1997年已由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公證處未提供翻譯服務,就不能收取翻譯費。翻譯費應當屬於翻譯者的勞動收入,而不能納入公證處收入,更不宜界定為國有資産。

  但這份來自中國公證協會的復函,同時開啟了該案此後數年在部門之間的來回“皮球遊戲”。雖引起福清司法局的上級主管部門福州司法局、司法廳的重視,但有關翻譯費的定性,一直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所採納。此後十餘年間,黃政耀經歷過3次被捕、4次取保候審及監視居住。

  二審進行無罪宣判

  2014年6月,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黃政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産,其佔有翻譯費用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貪污所得人民幣178318元。黃政耀不服提出上訴。

  2014年10月15日,該案二審,在福州中院開庭審理。今年5月18日二審宣判,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黃政耀利用個人專長,在業餘時間翻譯涉外公證文書,其收取的翻譯費應歸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公共財産。而且其行為並未導致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産利益受到損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遂依法認定上訴人黃政耀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依法宣告無罪。

  據新華社、《楚天金報》等

  律師説法>

  翻譯文書只是法律勞務

  黃政耀二審代理律師朱明勇説,上世紀80年代,就曾經出現過類似的“星期天工程師”案件。一些國有企業的工程師,利用星期天去幫民營企業搞技術開發,收點費用,被定罪,但後來平反了。不同於那些國有企業工程師,利用國有企業培養他們的技術,而黃政耀則是利用他自己掌握的英語翻譯能力。“這就跟他下了班去幫別人修自行車是一個道理。”

  實際上,要求翻譯的人和黃政耀作為提供翻譯的人之間,就是一個勞動合同關係。“這跟司法局,還有公證處毫無關係。”

  律師朱明勇稱,黃政耀幹了翻譯這份兼職,但不好意思拿走全部的翻譯收入。於是他拿出一部分,作為勞務費給了公證處幫他收翻譯件的工作人員。“公證處在其中的角色,就是代收申請公證的人需要提交的翻譯件和20元的翻譯費用。”這成了該案的一個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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