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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關於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5-15 16:5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5月15日電據證監會微網志消息,證監會在15日發佈的《關於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表示,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是證監會重要的監管職責,《意見》定位於貫徹落實《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強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明確監管系統內部職責分工,提高監管協同性和有效性。

  證監會表示,《意見》分為五個部分:一是總體要求。二是規範各類市場主體行為。三是掛牌公司監管。四是不掛牌公司監管。五是監管協調。

  《意見》厘清自律監管與行政監管關係,兩者不得相互替代、不得缺位越位。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歸位盡責,依照法律法規對非上市公眾公司履行行政執法和自律監管職責。《意見》對非上市公眾公司、仲介機構、自律組織等市場主體提出了規範要求,強化各類市場主體的合規意識和法律責任。《意見》劃分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職責。證監會牽頭抓總,負責制定監管規則,指導、協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和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工作。全國股轉系統履行掛牌公司自律監管責任,同時,全國股轉系統作為市場參與主體,也是行政監管的對象。

  證監會派出機構作為日常監管的執法主體,承擔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堅持“底線監管”思維,以問題和風險為導向,根據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啟動現場檢查,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意見》還明確要建立監管資訊共用和公開機制、監管協作機制,以及加強日常監管與稽查執法的協調,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與仲介機構監管的銜接等。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2015年4月24日至5月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16封有效郵件和2份有效傳真件,圍繞《意見》框架和具體條文提出了意見和建議。證監會對這些意見建議作了認真研究,並根據實際情況作了分類處理。

  對在《意見》中增加投資者保護內容、明確市場主體之間權責邊界等涉及具體條文方面的修改意見,由於證監會目前已經建立了投資者保護制度體系,《意見》也對做好非上市公眾公司投資者保護和風險揭示工作等作了安排,在《意見》中就不再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內容。另外,《管理辦法》、《意見》等己明確主辦券商、掛牌公司等市場主體之間的責任和行為規範,在《意見》中不再增加這方面內容。除此之外,證監會採納了不掛牌公司股份轉讓、仲介機構延伸檢查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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