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國庫光輝歲月30年
- 發佈時間:2015-05-15 05:31:33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自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賦予人民銀行經理國庫職責至今,人民銀行依法履職已走過30載,取得了輝煌成就。
30年來,人民銀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基礎,逐步建立起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管理制度體系。
30年來,人民銀行建立了完整的國庫組織機構體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國庫”的原則,設立總庫、分庫、中心支庫、支庫以及部分鄉鎮國庫等五級國庫機構。
30年來,人民銀行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國庫會計核算體系和標準化的業務處理模式,不斷提升服務品質和管理水準,圓滿完成了各級政府預算收支任務,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
30年來,人民銀行構建了安全、高效、跨部門互聯的現代化國庫管理資訊平臺,實現了業務處理資訊化、自動化,在提高各級政府預算執行效率、服務社會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30年來,人民銀行以市場需求為導向,與有關部門不斷完善國債管理機制,豐富國債品種,為國家經濟建設籌集了大量資金,國債發行、兌付工作得到了承銷機構和投資者的廣泛讚譽。
30年來,人民銀行依法履行國庫監督職能,確保預算收入準確、完整、及時上繳國庫,預算支出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圓滿完成了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把關、守庫”的神聖使命。
30年來,人民銀行建立了優勢互補、相互促進、資訊共用的國庫資金運作分析體系,為國家宏觀調控和各級政府的決策提供了重要的資訊支援和參謀服務。
30年來,人民銀行建立了分工協作、服務宏觀調控全局的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機制,提高了國庫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了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
30年來國庫的發展,記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巨大成就,也記載了人民銀行經理國庫事業的輝煌歷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庫將在經濟金融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
走近國家金庫:我國國庫管理體制
■國庫知識
國庫是國家金庫的簡稱,是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收支的專門機構。目前,我國國庫管理體制採取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制度安排,該制度安排的具體內容集中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六項職責及與此相對應的六項許可權。國庫負責辦理國家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與支撥,並在履職過程中認真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財經制度,發揮國庫的促進和監督作用。在長達30年的人民銀行經理國庫體制實踐中,人民銀行與財政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作,共同確保國庫資金的安全完整、收支準確及時,並實現國庫資金的保值增值,其顯著成效和積極作用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普律講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第五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八)經理國庫;……”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第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組織管理國庫工作是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 第十條規定:“國庫的基本職責如下:(一)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二)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付。(三)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四)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對於屢催不繳的,應依照稅法協助扣收入庫。(五)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下級國庫的工作。(六)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條規定:“國庫的主要許可權如下:(一)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和收入機關所收之款是否按規定全部繳入國庫,發現違法不繳的,應及時查究處理。(二)對擅自變更各級財政之間收入劃分範圍、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隨意調整庫款賬戶之間存款餘額的,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辦理退庫的,國庫有權拒絕辦理。(四)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的支撥。(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六)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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