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2)文執字第123-8號執行裁定書及(2012)文執字第12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條、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已登出林嫚位於文昌市文城鎮明霞路的文國用(2004)第W010279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其證書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現予以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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