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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臺關於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5-06 08:30:34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5月6日訊“這塊林地的使用權是我的。我拿來種植農作物,不算非法佔用吧?不構成犯罪吧?”在吉林省的涉林執法司法過程中,經常遇到這類由於概念模糊,造成執法與司法實踐中的分歧和執法困難的情況。

  針對這種現象,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範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法律適用標準,為全省涉林執法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公正、準確、嚴肅地執法,有力打擊處理涉林違法犯罪活動。

  吉林省是全國重點林業省份之一。近年來,由於受利益驅動,涉林違法犯罪行為始終居高不下,特別是毀林開墾、侵佔蠶食林地、濫開參地、採挖樹木等違法犯罪現象屢禁不止,全省林地流失面積高達80萬公頃。2013年10月,吉林省全面開展了林地清收還林工作。在清收還林和嚴厲打擊各類涉林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由於對法律、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存在不同認識,涉林執法與司法中遇到一些疑難問題。主要表現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性、追訴困難;被違法、犯罪行為侵佔的林地回收或恢復原狀困難;無證採挖樹木案件定性混亂。

  為切實加強生態文明的保護力度,保護好吉林省的森林資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吉林省公安廳召開聯席會議,就全省涉林執法司法有關法律具體適用問題達成了共識。

  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定性、追訴問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中的“非法佔用”既包括農用地使用權主體的改變,也包括農用地用途的改變。行為人雖合法取得林地使用權,但未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使用,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屬於“非法佔用”,其行為達到法定追訴標準的,應當按照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予以定罪處罰。

  關於“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嚴重污染”的確認與證明。司法機關可以委託具有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或縣級以上林業部門派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林業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後,出具“鑒定意見”進行確認與證明;也可以通過在現場勘驗檢查過程中指派或聘請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形成《現場勘驗檢查工作卷宗(記錄)》予以確認與證明。

  關於被違法、犯罪行為侵佔林地的回收或恢復原狀問題。對被違法行為侵佔林地,被處罰人拒絕執行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對非法佔用國家、集體所有的林地或他人具有使用權林地的,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查封,對權屬明確且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或恢復原狀。對非法佔用本人擁有使用權林地的,應當由林地發包人或集體所有權人追究承包人相關民事責任。

  關於盜挖、無證採挖樹木案件的定性問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挖國家、集體、他人林木,數額較大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十五條規定執行。未辦理採伐許可證,採挖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達到追訴標準的,按濫伐林木罪予以追訴。

  《關於涉林執法司法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還提出,公檢法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涉林案件依法查處工作。林業部門、森林公安機關與屬地公檢法機關要積極建立解決涉林執法司法問題協調機制,統一執法標準,依法有力打擊處理涉林違法犯罪活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建立林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和區域性涉林刑事案件統一管轄、集中辦理等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好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魏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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