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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除職場性別歧視

  • 發佈時間:2015-05-05 00:32:4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無論是西方民主國家,還是東方文明古國;無論社會制度如何差異,還是平等呼聲如何高昂,事實上,性別歧視從未消失過,尤其是在當今職場

  很多職場中的女性為了得到一份滿意的工作,必須簽一份協議:保證在工作期間不會結婚,保證不會懷孕。對於很多女性來説,在現在這樣競爭激烈的環境中,得到一份好工作是多麼難得,大家就會接受這個事實,默許了自己的人權被踐踏。

  日前,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就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性別歧視的研究報告顯示:第一,在使用同樣簡歷的情況下,男性大學生接到面試通知的次數比女性高42%;第二,學習成績和學歷對降低歧視沒有幫助,實際上,學習成績越好、學歷水準越高的女性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遭受更嚴重的性別歧視;第三,增加實習經歷和提高英語(課程)水準能夠幫助女性大學生減輕受歧視的程度;第四,資訊不完全可能是導致女性大學生遭受歧視的深層次原因。

  報告稱,女性遭受歧視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一般女大學生畢業後工作不久就會面臨結婚和生育的問題,法律規定僱主需要為女性員工提供帶薪産假和哺乳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僱主此時更傾向於錄用不需要休這些假期的男性求職者。

  其次,從身體情況來説,大多數僱主認為女性求職者相比男性求職者身體較差,不能吃苦且不適應出差,不利於安排工作。

  再次,大多數僱主認為女性求職者可能更注重家庭而非職業發展,這將導致她們在工作上的責任心和進取心大大低於男性求職者。

  在我國法律中,《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提出:“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但是目前,我國就業性別歧視的環境仍然濃厚。2010年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聯合開展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超過72%的女性對“因性別而不被錄用或提拔”歧視有明確認知,並且女性的認知程度在各個年齡、各個受教育程度幾乎均高於男性。

  “近年來,由於國家政策抑制了歧視現象的發生,在某些方面已經促使我們向著一個平等公正的社會走去,但我們更要注意一些隱性的歧視。”清華大學教授李楯説。

  專家列舉了隱性歧視的一些新現象:由於用人單位在招工簡章中公開歧視女性的行為將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查處,他們往往在招聘現場只收集簡歷,事後不再通知女性求職者面試;或在面試之後,再由內部掌握淘汰女性;或將已懷孕婦女調整到條件惡劣的崗位,迫使其主動辭職;或以制度規定“工資屬個人隱私不得外泄”,掩蓋“同崗不同酬”。

  儘管有很多法律法規提出反對歧視,但並沒有具體可行的實施機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業歧視的作用。

  問題:

  ◇有調查發現,大部分人認為女性比男性早退休5年很正常,可是這樣的規定是否真的沒有存在性別歧視?

  ◇如果生育成本由國家專項補貼而不用用人單位承擔,是否會減少用人單位對女性結婚生子的擔憂?

  ◇如何使得針對性別歧視的法律法規落地生根?

  連結:

  2014年11月12日,浙江杭州西湖區法院,以被告東方烹飪學校侵犯了女生郭晶的平等就業權為由,判決其賠償郭晶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繼2013年北京海澱區法院“中國就業性別歧視第一案”後首個公開報道的判例。與“第一案”以和解收場不同,郭晶勝訴的司法案例,將女性維護平等就業權的抗爭又推進了一步。

  (本欄目內容由責任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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