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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要求做好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

  • 發佈時間:2015-05-04 15:0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5月4日電 據國家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今日,國土資源部發佈了關於做好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不動産權籍調查應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在地(海)籍調查的基礎上,一併開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調查和測量。一個不動産單元的權籍調查事項應由一家調查機構主導完成,避免多家調查機構多次調查同一不動産單元。通知顯示,此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8年。

  通知要求,首先,統一基礎,做好調查工作的有效銜接。各地應以地(海)籍調查為基礎,以宗地(海)為依託,穩妥有序地組織開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日常權屬調查和測量工作,避免因調查基礎不一而可能導致的權利交叉、重疊、資訊不對稱等問題,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各地要以現有地(海)籍調查成果為依據,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類不動産調查、登記、審批、交易等資料,開展日常不動産權籍調查。權籍調查完成後,要與已有的地籍圖、宗地圖等地(海)籍成果進行有效對接,核實權籍調查結果,適時更新地(海)籍圖,滿足不動産登記的需要。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變更登記時,如宗地界址等未發生變化的,原有調查結果繼續有效。

  其次,通知還要求,多規程並行,保持調查工作的連續穩定。為保證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的連續運作和平穩過渡,繼續執行現行的《地籍調查規程》、《海籍調查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測量規範》、《房産測量規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等標準規範,有序開展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涉及土地、海域的調查,按照《地籍調查規程》、《海籍調查規範》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測量規範》等標準開展;涉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調查,按照《房産測量規範》等標準進行;其他不動産權籍調查,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及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實施。在五年過渡期間,涉及耕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籍調查,繼續按照農業部門相關標準規定實施。

  此外,現行不動産權籍調查標準在數學基礎、精度要求等方面存在差異,對於不一致的,原則上以《不動産權籍調查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的要求為準。為滿足不動産登記的需要,考慮各地已有的工作基礎,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宜採用與地籍圖相一致的坐標系統和投影方法開展調查。在遵守現行標準規定的基礎上,鼓勵採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係和1985國家高程基準,以及先進、成熟的高精度調查技術開展調查。對於同一不動産權籍要素,調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則上以精度要求高的規定為準。

  第三,通知要求,規範調查,堅持調查工作便民利民。不動産權籍調查應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在地(海)籍調查的基礎上,一併開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權屬調查和測量。一個不動産單元的權籍調查事項應由一家調查機構主導完成,避免多家調查機構多次調查同一不動産單元。不動産權籍調查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協作、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通過建立健全“全程負責”、“一站式”服務等配套措施,方便業務申請和辦理,更好地服務不動産權利人和行政職能部門。

  另外,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産以不動産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産權籍調查應以不動産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的不動産單元為對象,遵循“權屬清楚、界址清晰、面積準確”的原則,根據申請調查或登記的不動産權利類型,合理確定不動産權籍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海域、房屋、森林和林木等。

  通知要求,按照准備工作、權屬調查、不動産測量、成果審查入庫、整理歸檔等程式完成權籍調查。權屬調查是權籍調查的核心。應在全面查清不動産單元權屬狀況,做好指界工作的基礎上開展不動産測量等相關調查工作。對於存在不動産權屬爭議的,應依法解決後,再行完成權籍調查。

  第四,通知要求,嚴格要求,規範調查成果。為滿足不動産登記機構對不動産登記成果的管理,建立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調查機構應提交規範統一的不動産權籍調查成果。以不動産單元為單位,按照《技術方案》要求的不動産權籍調查表、不動産測量報告和不動産權籍圖等成果樣式提交紙質成果和相應的電子數據。

  其次,《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不動産單元應具有唯一代碼。不動産單元代碼(即不動産單元號)是規範和完善調查登記成果的重要資訊,各地應在宗地代碼編制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技術方案》要求,充分吸納和相容房屋等代碼的編制規則,設立不動産單元,編制統一的不動産單元代碼,滿足劃定和標識不動産單元的要求,確保不動産單元代碼的唯一性。

  不動産權籍調查成果一經登記,具備法律效力。不動産登記機構或授權機構應對不動産權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把關,確認的內容包括調查機構的資質、品質管理措施的落實、調查內容的完備性等。在前期行業管理中已經産生或部分産生並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確認且符合不動産登記要求的成果,應當繼續沿用,不再重新組織權籍調查。

  各地應以現有的地籍數據庫為基礎,建立不動産權籍調查數據庫和管理系統,實現對不動産權籍調查成果的圖形、屬性、檔案等資訊的一體化存儲、管理與應用,並結合日常不動産登記等業務對數據庫進行及時更新和系統維護升級,滿足不動産權籍調查的資訊共用和成果應用。不動産權籍調查數據庫應當接入不動産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與不動産登記的屬性資訊相關聯。

  第五,通知要求強化組織管理,保障調查工作的順利實施。各地要準確把握不動産登記的要求,高度重視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要主動向同級黨委、政府彙報,爭取工作支援,做好全省不動産權籍調查的組織領導和指導監督,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抓好工作落實。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産登記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組織做好本地區的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動産登記工作的開展。

  其次,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由現有土地、房屋等各類不動産權籍調查機構承擔。調查機構應按照《技術方案》的要求開展調查工作,提交調查成果。繼續保持現有各類不動産權籍調查人員、隊伍和管理體制不變,通過全面、系統的業務培訓,使得現有土地、房屋等各類不動産權籍調查人員、機構能夠逐步綜合承擔不動産權籍調查工作,滿足不動産登記的需要。各地應採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方式,規範不動産權籍調查行為,原則上,誰委託,誰出資,對於利用已有成果進行不動産權籍調查的,不得重復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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