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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觀專訪倣李愛君:數據交易要守住法律底線

  • 發佈時間:2015-04-30 22:54: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李愛君,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網際網路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隨著全國首個大數據交易所落戶貴陽,數據交易的“貴陽模式”已然開啟。在這個全新的領域,貴陽走在了全國的前列,機遇與挑戰並存。

  “任何創新都會伴隨著風險,貴陽成立大數據交易所就是一個大的創新,要規避數據交易的法律風險,創新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規,守住法律底線。”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中國政法大金融創新與網際網路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愛君這樣説道。

  在李愛君看來,網際網路金融蓬勃發展離不開大數據的支撐,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作為網際網路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非金融機構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的金融服務創新尤其值得關注,要規避金融服務創新帶來的風險就一定要讓網際網路金融回歸法律框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

  非金融係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是關注焦點

  “現在社會上熱議的網際網路金融,實際上更多的是指非金融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進行的創新,在現有的法律制度和監管模式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非金融係網際網路金融創新是關注的焦點。”李愛君説。她説,對於網際網路金融的認識,社會上基本達成了共識,一種是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所進行的産品創新、服務模式的創新,還有一種是非金融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進行的創新,主要是提供金融服務,如P2P、眾籌。傳統金融介入網際網路技術是在現有的法律制度和監管模式下,新的産品在原有法律框架下基本能夠調整和監控,風險能夠防範,主要風險在於非金融機構借助網際網路技術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風險、網路技術風險等。

  與傳統金融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的創新相比,網際網路民間金融創新的風險更大。因為它們並不在現有的法律制度和監管模式的框架下,不像傳統金融機構的創新必須要遵守現有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信託法、保險法的約束以及相關監管機構的嚴厲監管。“目前國家已經出臺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辦法,所謂沒有制度、沒有監管的就是P2P和眾籌兩塊。”李愛君説。

  在李愛君看來,P2P平臺形成的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現有的法律是靠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來進行調整的,沒有監管制度。“民間借貸在傳統意義上不涉眾,在熟人之間,是互助互利的,不屬於盈利行為,不需要國家來通過正規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對於眾籌,主要是股權眾籌,證監會已經給與了定性,是私募法法律關係,私募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有專門的介紹。

  然而,傳統的民間借貸通過網路技術已經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從原來的熟人之間到了陌生人社會,已經涉眾了,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也就大了,出現了投資者的財産被欺詐、掠奪的情況。股權投資同樣如此,眾籌股權投資不像上市公司有國家的核準制度,監管制度,私募基金有證券投資法進行調整,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制度,像股權眾籌這樣的私募行為沒有制度。

  “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上就呼籲國家是否從外部加強監管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李愛君説。

  因此,去年國家已經出臺了規定,P2P歸銀監會監管,股權眾籌歸證監會監管。目前,銀監會在緊鑼密鼓的制定監管制度,證監會已經出臺了徵求意見稿。

  金融消費者要提升自我保護能力

  李愛君認為,在網際網路金融這一創新模式中,投資人要提升自我保護的能力,要有合法合規意識,自己的行為要合法合規,這是對自身的一種保護。如果投資人有這樣的法律意識,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整個行業的約束作用。

  “目前行業內提出了行為監管這一模式,所謂的行為監管,最重要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對消費者進行教育,讓其對金融行為有一定的風險認知。”李愛君説。

  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最能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同時能夠降低國家外在監管的成本,讓每個投資者都變得理性,知道投資有風險,風險自擔,目前,“一行三會”都成立了相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和相應的部門。另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不僅是國家監管的義務,P2P平臺本身的業務模式決定了其要擔當起對投資者教育的義務,告訴投資者産品的風險,風險自擔。項目的審核、資訊披露,一定要真實、準確、完整;如果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應該比照著上市公司披露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媒體、學校等社會相關機構要起到加強教育的作用。

  在李愛君看來,與傳統金融模式不同,網際網路金融的監管要以引導為主。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監管的是金融機構,有嚴格監管標準,高門檻的準入制度,對資産負債監管很嚴格,要求有8%的資本充足率等系列量化指標。傳統金融機構吸存、放貸是高負債經營,而P2P不吸存也不拿自有資金放貸,在中間只是提供資訊服務,和銀行是不一樣的,銀行是在存款人和借款人之間既充當債權人又充當債務人,但是P2P平臺是既不充當債權人又不充當債務人,只是給雙方提供借款合同的必要有效資訊,屬於合同法居間合同裏的居間人,二者的法律關係和各主體的法律性質都有所不同,因此監管方式不一樣,無法用傳統監管的方式監督P2P平臺。

  李愛君表示,對網際網路金融,比如説眾籌的監管應該是服務和引導性,並不是像傳統金融機構審慎性的監管。P2P行業和眾籌無論投資者、平臺還是融資都缺少專業知識,缺少技術能力,如果採取審慎性的監管,可能阻礙網際網路金融發展。

  依法創新規避法律風險

  任何創新都會伴隨著風險,金融本身的核心特徵就是風險,創新伴隨的風險更大。李愛君表示,金融可以是規避法律的創新但絕不會是違法的創新,只有依法創新才會消解創新帶來的風險。

  在她看來,大數據其實就是指的每個個體的資訊,所謂的數據分析其實就是每個個體的行為資訊分析,網際網路金融發展離不開大數據。“在國家信用體系不完善的情況下,數據有著很好的輔助的作用,甚至起到一個很重要的作用。”李愛君説。

  李愛君表示,貴陽建立了交易所,把資訊作為商品來買賣,對資訊進行整合為經濟服務,買賣就會産生利益,有利益就符合了法定權利客體的特徵。這涉及到一個新的問題,資訊是不是法定權利?這也是給法學研究者提出的問題。如果資訊作為法定權利出現了,那就要通過相應的立法界定了,哪些資訊可以作為商品進行交易,哪些不可以?交易的主體資格是什麼,行為模式是什麼,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

  “創新步子大一點可以,但要在已成立的法律的框架下去運作,不能對已成立的法律制度進行漠視,數據的交易要守住法律底線。”李愛君説,數據的使用可以直接參照央行出臺的徵信管理辦法,哪些主體可以去徵信,收集哪些主體的資訊,在哪些條件下去收集。此外,歐盟和美國對數據使用都出臺了相應的法律制度,並且是相對完善的,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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