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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業聯盟應該成為智慧財産權的架橋人

  • 發佈時間:2015-04-30 01:31:13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宏觀視野

  《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支援行業協會開展智慧財産權工作”。在當前新形勢下,如何更好地發揮産業技術聯盟、行業協會等産業組織在創新體制改革及智慧財産權保護中的優勢與作用,是我們需要認真思考的一個新課題。

  WAPI産業聯盟成立以來,在智慧財産權方面開展了一些工作,有自己的一些體會。聯盟成員在構成網路安全基礎設施的網路安全協議及其鑒別、訪問控制等基礎安全機制領域,已形成一系列重大創新成果,其中“實體鑒別”和“匿名實體鑒別”等多項技術提案被國際標準組織ISO/IEC接納頒布為國際標準,成為我國在基礎性網路安全領域的首批四項國際標準,填補了我國在ISO/IEC JTC1/SC6、SC27和SC31等三個分技術委員會技術提案空白。

  在這幾年的探索中,我們認為:

  第一,産業聯盟等組織,應明確其“産業的協調者、組織者和服務者”的身份,充分發揮“産業技術創新和智慧財産權的架橋人”作用,為企業提供有效的支撐和服務。其中,如何妥善解決好“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産業發展”等各環節的統籌銜接工作,讓創新的活力充分奔流,是聯盟工作的關鍵,也是聯盟等産業組織應該發揮作用的地方。

  正因為智慧財産權一頭連著創新,一頭連著市場,是創新和市場之間的橋梁。一方面,積極鼓勵成員企業和研究機構持續完善標準和智慧財産權體系,引導其拓展WAPI擴展標準以及在其他領域的應用開發,鼓勵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專利創新化管理。另一方面,積極為成員提供智慧財産權方面的資訊資訊平臺服務,創造更多“走出去、引進來、聯合創新”的機會。

  第二,聯盟開展智慧財産權工作,既要“有所為”,也應“有所不為”。

  之前,社會上曾有“WAPI産業聯盟在利用WAPI標準收取專利費”之類的説法。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在邏輯上和實際操作上都是行不通的。和國外一些有重要影響的聯盟一樣,WAPI産業聯盟自身並不介入成員的智慧財産權事務,也不介入任何智慧財産權經營性活動。我們尊重各成員的智慧財産權以及基於智慧財産權的正當利益,鼓勵成員在智慧財産權方面展開密切合作。針對産業成員之間、成員與非成員之間的智慧財産權問題,聯盟可以作為一個産業平臺協助溝通,但具體智慧財産權應根據市場規律,由當事人/企業自行協商處理。

  同樣,對於WAPI産業聯盟是否會像國內有些社會組織那樣開展“專利池運營”的問題,我們認為,聯盟作為一個産業組織,其適當角色還是“創新的協調者、組織者和服務者”,國外類似的聯盟也並不從事“專利池運營”工作。

  第三,在創新進程中,企業始終是創新主體和智慧財産權主體,是創新和智慧財産權舞臺的主人公。無論是標準所依據的技術方案,還是具體部署應用的産品,其創新絕大多數均來自於企業。因此,智慧財産權的所有權歸屬和經營事務也應是企業自己的事。

  明確企業的主體地位,並不意味著聯盟等行業組織作用的削弱,而是更加強調其協調作用,在標準技術研究制定方面,聯合開展標準技術創新、共同進行專利申請。例如,在2008年奧運會期間,聯盟通過組織成員企業建設WAPI奧運場館項目,就促成了聯盟內的七到八家企業,共同研發和申請了十余件專利。這些專利中,有些是兩家企業共同申請的,有些甚至是五到六家企業共同申請的——這在其他聯盟是非常少見的。

  (作者為WAPI産業聯盟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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