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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處置保證金不需事前審批

  • 發佈時間:2015-04-29 14:32:41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監會近日發佈了新的《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比舊的辦法,新版《辦法》做了多項修改,如取消了資本保證金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放寬了存款銀行的標準等,增加了保險公司存款配置的靈活性。記者馮云云

  事前審批變事後備案

  那麼,什麼是資本保證金呢?在新發佈的《辦法》中,第一章第三條就對此進行了解釋,“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據悉,這部分資金平時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

  據了解,修改後的《辦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取消了資本保證金所有行政審批事項,此前保險公司如果處置資本保證金,需要事前向保監會審批,但是按照修改後的新辦法,則全部改為事後備案。

  此次修改體現了“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記者從《辦法》第三章第17條看到,如果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進行“開業或增資提存資本保證金、到期在原存放銀行續存、到期轉存其他銀行、到期變更存款性質、提前支取等處置行為時,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備案。”

  除了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事項,修改後的《辦法》還調整了部分資本保證金提存金額的要求,如增加註冊資本或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低於法定要求的,可按實際增資金額或匯率變動差額的20%提存,這一變化可以有效的降低保險公司的資金流壓力。

  存款銀行標準放寬

  事實上,各保險公司對於新發佈的《辦法》並不陌生,早在4月初,保監會就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就修訂稿徵求各保險公司意見。

  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辦法》還適度放寬了存款銀行的標準,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擴大了存款銀行的選擇範圍,增加了保險公司存款配置的靈活性。

  據了解,在此前保監會的規定中,可供保險公司選擇保證金存放的銀行條件較高,如註冊資本金不低於40億元,必須是全國性中資銀行等。新的《辦法》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含)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關於存放銀行的具體條件,既可以選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也可以選擇郵政儲蓄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只要上年末凈資産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産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即可。

  此外,根據資本保證金除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特點,新的《辦法》 第四章第24條還規定,“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以此防止部分保險公司為盲目追求效益或將資本保證金存款作為發展業務關係的手段,頻繁變更存放銀行,對資金的安全存放帶來一定隱患,也不利於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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