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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門裁定極草不違規 兩家法院對打假索賠駁回

  • 發佈時間:2015-04-29 10:55: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4月29日電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公佈工商部門調查結果。至此,2014年12月初的打假名人王海向工商舉報極草涉嫌虛假宣傳一案塵埃落定。工商部門認定青海春天不構成虛假宣傳。

  除了工商部門的明確結論,記者從青海春天法務部獲悉,同期涉及極草的幾起訴訟案件也有了結果。2015年初天津關於極草産品的訴訟案件,在青海春天公司明確拒絕接受調解的情況下,原告庭後隨即撤訴。2015年4月中旬,浙江、湖南兩原告關於極草身份請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也分別被兩家地方法院駁回。

  工商部門對王海投訴極草調查後予以銷案

  記者了解到,關於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和北京極草苑商貿有限公司“極草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的舉報,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海東市工商局于2015年1月9日下發了《指定互助縣工商局負責調查處理“極草廣告”案件管轄通知書》,受理了對青海春天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朝陽分局移交的北京極草苑商貿有限公司“極草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的舉報材料,成立了專案組,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進行了調查取證。

  2015年4月22日,工商部門就王海舉報的五個問題,給出了調查結論。首先是關於“極草•5X”冬蟲夏草身份的問題,工商部門的調查結論認為,依據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冬蟲夏草純粉片相關事宜的通知》(青食藥監辦[2014]53號),極草的身份被界定為“冬蟲夏草純粉片是青海省出産的冬蟲夏草經加工製成的産品,作為青海省綜合開發利用優勢資源的試點産品”。

  其次,關於蟲草素問題。工商部門調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冬蟲夏草含量測定的法定指標是腺苷,即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不得少於0.010%,從2014年8月27日青海省食品藥品檢驗所對其公司“冬蟲夏草純粉片”的送檢樣品檢驗報告書[報告書編號:QH201430391中檢驗結果來看,本品含腺苷(C10H13N5O4)0.011%],達到規定標準。

  此外,對於王海舉報的極草宣傳冊、馳名商標、七倍溶出的問題都給予了調查結論。最終,工商部門認定青海春天不構成虛假宣傳,予以銷案。

  記者致電青海春天市場部獲悉,王海2014年12月份開始曾經向全國多地工商發出了相同問題的投訴函。以上海為例,極草33家終端門店均遭到投訴。

   浙江、湖南兩家法院審理查明極草産品身份合法

  據青海春天法務部介紹,2015年4月中旬,極草長沙合作商關於極草産品身份被訴訟一案,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記者通過相關渠道查閱到了判決書,據判決書顯示,2015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極草産品一盒,標注的品名為冬蟲夏草純粉片。原告認為極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銷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被告(極草合作商)退還商品價款並十倍賠償,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並經庭審質證審查認定的商品銷售發票、外包裝盒標識、《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食藥監辦藥化管【2013】28號通知、衛監督函【2009】326號批復、質監食監函【2010】243號通知、《中藥材生産品質管理規範(試行)》、國藥食監保化【2012】225號通知、國法函【2005】59號答覆,被告(極草合作商)提交的營業執照及組織代碼證、《場地租賃合同》及代理商資質證照、《檢驗報告書》、《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GMP證書》、《關於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青食藥監注【2010】63號公號、國食藥監市【2006】78號批復、青食藥監辦【2014】53號通知等證據,法院均給予確認。

  根據以上證據,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産品身份不屬於食品,原告以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強制標準,並請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判令被告退還商品價款並賠付十倍商品價款沒有依據,不予支援。

  另據浙江法院2015年4月中旬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極草産品身份合法,原告(打假人)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也被駁回。

   附:王海打假極草事件回顧

  2014年12月3日,打假人王海向媒體發出“極草經銷商虛假宣傳被舉報,北京工商已立案”、“極草産品未檢測出蟲草素涉嫌虛假宣傳”的資訊引發全國大量媒體轉發或報道。

  2014年12月8日,王海送檢的檢測中心被曝無檢驗冬蟲夏草的相關認證資質。

  2014年12月8日,青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網站發佈公告為極草産品身份合法做説明。

  2014年12月10日,“蟲草素含量為零,冬蟲夏草不含蟲草素”的相關報道不斷被媒體廣泛傳播。

  2014年12月12日,王海在北京朝陽法院起訴極草危害食品安全。

  2014年12月12日,王海向媒體爆料稱反訴並向紀委舉報青海藥監局。

  2014年12月中旬起,王海在全國各地工商舉報極草廣告違規,在全國各地工商投訴極草終端門店銷售産品的身份不合法。

  2014年12月下旬,王海先後向上海、深圳、廣州、南京、杭州、雲南、海口等全國多地藥監局以及國家藥監部門投訴。

  2014年12月30日,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路演大廳召開媒體説明會,公司對市場質疑青海春天冬蟲夏草純粉片的相關問題進行説明和澄清,同時表示賢成礦業重組工作進展正常。

  2015年1月22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2015年第7次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青海賢成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暨關聯交易的相關事項獲有條件通過,青海春天借殼上市事宜取得重大進展。

  2015年1月,極草在天津法院被訴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原告開庭審理後,隨即撤訴。

  2015年4月13日,極草長沙合作商(因産品身份問題)産品責任糾紛一案,湖南法院判決駁回原告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2015年4月15日,浙江法院駁回打假人就極草身份提起的10倍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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