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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一年多 買主討要違約金遇推諉

  • 發佈時間:2015-04-23 10:21:00  來源:呼和浩特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于2012年8月在儷晶閣小區買了房子,買房子時與開發商商定,2013年11月15日前交房,延期則賠償違約金。但是實際交房是在2014年12月,整整延遲了一年多。我們去和開發商討要違約金,他們卻不支付。”4月20日,市民李先生撥打呼和浩特晚報新聞熱線反映。

  當日中午,呼和浩特晚報記者在西五十家街華隆公寓見到了李先生。李先生稱,2012年8月他在呼和浩特市華能時代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儷晶閣”小區買了99.48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簽訂購買合同時,開發商承諾2013年11月15日前交房,還規定了延期交房要賠償違約金。“但是實際交房是在2014年12月了,當我提出討要違約金時,開發商卻找理由推諉,希望這個事情能夠早日得到解決。”市民李先生説。

  當日,就市民李先生反映的問題,呼和浩特晚報記者採訪了儷晶閣小區售樓部蘇姓主管,他對記者説:“因為工程進度晚了,所以才出現了延期交房的情況。目前,確實有很多業主在和我們協商解決逾期交房後的一些問題,而且我們也一直在解決。”呼和浩特晚報記者問:“那麼這個事情最終如何解決?”時,蘇姓主管稱,“協商的大門一直在敞開,希望與相關業主面對面協商解決事情。”

  就李先生遇到的問題,記者諮詢了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諮詢信訪接待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由於目前實行的是商品房預售制度,房屋還未竣工或者還在建設過程中就出售給了購房人。在房屋建設過程中,如果因政策變化、資金等出現問題,就容易出現無法按期交房的風險。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延期交房的問題並不能以行政手段去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但是,購房人在購房過程中和開發商簽訂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條款對交房的期限及違約責任都進行了明確。如果出現延期交房的情況,開發商必須按照房屋買賣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責任形式一般為支付違約金。若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具體違約金的數額,可依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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