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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下屬公司高管貪污 違規給自己發獎金

  • 發佈時間:2015-04-21 14: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法制晚報訊(記者 毛佔宇)只給自己發十余萬元的獎金,不“惠及”群眾,且不符合單位規定,上海汽車集團下屬公司中國汽車工業投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中汽投”)副總經理兼北京中汽華世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于建財、原華世田公司總經理王志國以及原華世田公司副總經理任紅因涉嫌貪污被抓。

  《法制晚報》記者近日從東城法院獲悉,該院一審以貪污罪對於建財等人處以1年7個月至3年刑罰後被告人上訴,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涉案人員 均來自上汽下屬公司

  根據官網介紹,中國汽車工業投資開發公司是一家面向全國汽車行業的專業性投資公司,先後投資了包括上海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在內的近40個項目,也是萬向錢潮、長峰科技等上市公司的主要發起單位之一和重要股東。

  它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業,現由上海汽車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歸口管理,上汽集團是該公司唯一股東。而上海汽車集團(股票代碼為600104)是國內A股市場最大的汽車上市公司。

  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于1999年成立,中汽投公司是該公司的控股公司,後成為該公司的母公司。

  中汽投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職説明顯示:于建財2004年9月任中汽投公司副總經理,被委派至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擔任董事長。

  王志國自2005年3月任中汽投公司辦公室副主任,2006年10月被委派至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擔任總經理。

  任紅自2005年5月在中汽投公司財務部做財務工作,2006年8月被委派至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兼財務經理。

  東窗事發 試圖改賬以掩蓋事實

  根據王志國供述,他擔任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總經理期間,曾在董事會提出給經營班子發放獎金,被時任董事長兼法人代表的于建財拒絕。

  他交代,後來,公司經營業績不錯,于建財説可以給大家發點獎金,但只給於建財、任紅和王志國幾個人發,從二套賬上(輔賬)支出。

  法院最終認定,于建財從中分得17萬元,王志國分得15萬元,任紅分得12萬元。

  上海汽車集團(北京)有限公司關於華世田的專項審計報告及總經理專題會議紀要等證實,上汽集團北京公司對華世田公司進行了專項審計,審計發現該公司私設賬外賬、私設小金庫、巧立名目私分公司財産。

  在上級單位調查過程中,于建財與王志國、任紅商議,退回所領款項,讓王志國、任紅修改賬目,掩蓋于建財領取錢款的事實。

  但事情還是沒捂住,2013年5月21日,王志國、任紅被抓獲。次日,于建財到所在單位上級紀委部門投案。

  律師辯護 稱分錢有依據非貪污

  庭審中,于建財、王志國和任紅均對起訴書中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均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均辯稱三人所得錢款係獎金,分錢依據為董事會的決議。

  于建財的辯護律師認為,于建財係股份制企業管理人,且當時華世田公司是股份制企業法人。按照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有權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王志國的律師認為,被告人獲得的獎金是其應得的,不能算貪污。

  任紅的律師認為,華世田公司全體董事會的決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有效。獎勵標準是董事長于建財、總經理王志國依據董事會決議制定,其領取獎金是有據、公開、被動獲取,不是利用職務便利竊取或騙取的。

  檢方證據 3人不應從華世田領錢

  檢方調取的證人證言、書證與被告人的陳述恰恰相反。

  中汽投負責薪酬福利的副總經理陳某證實,其從未聽説于建財等人提到過的董事會對於經營班子成員的獎懲規定,且獎勵必須在經營年度完成之後根據審計報告由中汽投經理辦公會決定後才能執行,且考核制度只針對經營班子即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包括董事長。

  華世田公司的董事齊某證實,該公司每年報的都是虧損,公司經營班子發獎金必須要報投資方批准。

  中汽投一位負責人作證稱,于建財等3人都是中汽投委派到華世田公司的人員,這些人員的工資、獎金等都由中汽投發放,不能再從華世田公司拿錢。

  中汽投另一位負責人也證實了同樣的內容,即便是制定發獎金的規定,也必須在總經理辦公會上通過才行。

  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幹部管理暫行辦法》、《中國汽車工業投資開發公司外派人員管理辦法》均證實,于建財等3人應從中汽投、不應從華世田公司領取工資和獎金。

  法院判決 貪污罪成立3人獲刑

  經過審理,東城法院認為,于建財、王志國、任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遂判處於建財有期徒刑3年,王志國有期徒刑2年,任紅有期徒刑1年7個月。

  判決後,于建財、王志國提出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于建財、王志國係中汽投公司委派,經法定程式産生,在中汽投公司控股的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擔任實際領導職務的人員,代表國有公司在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從事公務,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于建財、王志國、任紅所分錢款係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的財産,而非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董事會的財産。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2007年1月20日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僅是制定了參照2006年激勵政策適當給予經營班子人員獎勵的原則性規定,未經相應程式批准執行,不是于建財、王志國、任紅分得華世田汽車貿易公司財産的合法依據。

  法晚記者獲悉,2015年3月3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文/記者 毛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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