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美國經驗完善我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
- 發佈時間:2015-04-20 10:1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較為成熟的徵信體系中,個人如果存在大量不良信用記錄,其在經濟生活中是寸步難行的。但是個人的不良信用資訊並非不可修復,完善的徵信體系除了要“獎勵誠信、懲治失信”外,還應該給人以重新修復的機會。所以,信用修復機制應運而生,其主要幫助存在負面信用資訊的個人,通過幫助個人申請更正錯誤不良資訊、闡明違約理由等多種渠道,改善乃至修復不良信用記錄。
我國的個人信用修復機制
我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尚處於初級階段,與國外個人信用修復機制類似,我國個人徵信系統高度重視不良信用資訊記錄産生的原因,並著力在科學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恰當的解決策略,以期在法律法規的支撐下,為資訊主體提供一個可修復自身信用記錄,重建良好信用等級的機會與途徑。目前,我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主要體現在信用更新制度、異議處置流程、自主解釋説明三方面業務。
(一)生命更新的信用資訊展示機制。我國目前已引入資訊生命週期模式,不再展示超過5年結清的逾期資訊,只要資訊主體不再發生違約行為或及時結清相關業務,就可獲得重建信用的機會。
(二)面向資訊主體的異議申請機制。目前,人民銀行已建立一整套完備的異議處理流程,當資訊主體對自身信用報告中的記錄存在異議時,可以發起異議申請,要求徵信中心與數據報送機構對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如果資訊的確存在錯誤,則數據報送機構應予以修改;如果資訊無法準確合適,需添加“異議標注”,表示該信用報告可能存在有無資訊,目前尚無法準確核實。
(三)信貸機構及個人的自主解釋機制。個人信用報告中設有“機構説明”資訊段,展示了由金融機構上報的,應引起信用報告使用者特別關注的資訊。該資訊段可以幫助資訊主體對不良資訊記錄進行解釋,且來自於金融機構的資訊更可靠,更易被他信用報告使用者接受採信。另外,個人信用報告中還設置了“本人聲明”的資訊段,一般是資訊主體對異議受理回復有不同意見,或認為存在需要進一步説明的特殊情況時,向徵信中心提交的100字以內的個人聲明。個人聲明為非主觀惡意違約的資訊主體提供了一定的解釋空間,供信用報告的閱讀者更加客觀地分析判斷其信用水準。
美國的相關經驗
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目前已基本形成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以第三方機構為實施主體,以公眾監督為保障的信用修復機制體系,各利益相關者在該體系內的角色、義務已較為明確。
(一)完善的個人信用修復機制法律體系。個人信用修復主要涉及美國的3項法律,分別從客戶的知情權、修複權與對信用修復機構的監督權三個方面進行的規定。《公平及準確信用交易法案》規定:“消費者有權每年從信用報告機構得到一份免費的信用報告;有權獲得信用報告機構所計算的信用評分,每當有負面資訊加入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機構必須通知消費者。”《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銀行和其他資訊提供者要及時對消費者的問題做出反應;信用局要及時登出過時資訊,盡力確保資訊的準確性,將資訊一年免費披露一次給消費者,提供的資訊應有合法理由。”《信用修復機構法》規定:“信用修復機構是幫助消費者修復其信用記錄的營利性專業信用服務機構,信用修復機構的欺詐行為應受到限制。”
(二)專業化的信用修復機構。美國有大量專業化的信用修復機構為客戶提供流程化、專業化個人信用修復服務。信用修復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為:1.針對客戶信用報告中存在的錯誤不良資訊,指導消費者向相關機構提出異議申請,修改錯誤資訊;2.根據客戶不良記錄的現實情況,對客戶提出告誡以及解決方案,引導信用記錄向良好狀態發展。
(三)信用修復機構工作流程。1.獲取各大徵信局為資訊主體提供的信用報告,對其中不實資訊進行篩選和提煉,並以規範的信件格式,向徵信局提出異議,敦促其儘快修改並恢復原有信用狀況。2.對確實存在的不良記錄,向徵信局主動發起解釋,對其産生原因進行補充説明,以贏取部分信貸機構的信任。3.評估資訊主體自身不良記錄的嚴重程度,對於目前仍處於拖欠狀態的,盡可能全額歸還,或申請延期,避免信用狀況繼續惡化。4.評估自身還款能力,儘快申請抵押或擔保類信貸産品。5.選擇較容易獲得審批的零售機構或百貨公司,申請消費信用卡,購買産品分期付款,按時還款,重新積累信用。6.對於歷史申請而始終未開通使用的信用卡,儘快開通使用並按時還款,在信用報告中展示良好的還款行為。
(四)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美國《信用修復機構法》等禁止其對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做出虛假的或者誤導性的陳述,並禁止其參與任何欺騙性活動。違反《信用修復機構法》的機構將承擔民事責任,賠償金包括消費者遭受的任何實際損失,或者相當於信用修復機構收取的費用,懲罰性賠償,以及律師費。
加快完善我國個人信用修復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徵信立法,修訂《信用修復機構法》。建議針對個人信用修復的機構設置、業務界定、工作流程、責任義務等進行詳細規定,並且對於徵信中心開展相關業務做出明確的政策指導。
(二)完善個人信用資訊使用機制。金融機構應合理、人性化使用信用資訊,對於不良資訊,應該考慮其所佔比重、程度輕重、影響大小、是否有非主觀因素等,不應該不問緣由見不良資訊便拒絕辦理信貸業務。使得客戶存在修復自身信用狀況的機會與主觀意願。
(三)儘快研發個人信用評分系統。建議改變當前個人信用報告的單純展示模式,大力開發個人信用評分模型,應根據不良資訊的類型、比例、金額、持續時間、權重等多方因素,評定客戶的個人信用分值。以此更好的幫助金融機構在信貸交易中做出決策。
(四)全力擴展信用修復渠道。要圍繞信用修復標準清晰劃定資訊主體、報數機構、徵信中心以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和諮詢機構的職責許可權與協調機制,為資訊主體提出異議、出示證明、依法判定、更新記錄搭建通暢橋梁、提供高效服務,降低不良資訊帶來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