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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斷保護 自縛手腳

  • 發佈時間:2015-04-19 05:52:3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正當文化立國之時,不必急於實施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隔斷保護,而是該為保障公眾自由使用人類文化遺産作出更多努力。

  2014年9月,國家版權局發佈新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各大媒體紛紛轉載此一消息,普遍認為“加強民間文藝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立法工作,不僅是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要求,還是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爭奪國際話語權的要求”。不過,這一觀點似乎並未得到多數法律學者和民俗學者的認同。

  《條例》中的“民間文學作品”,特指那些找不到具體創作者或執行者,“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內不特定成員集體創作和世代傳承,並體現其傳統觀念和文化價值的文學藝術的表達”。至於那些能夠指認具體創作者或表演者的作品,比如你從李大娘那裏聽到的歌謠,我從張大爺那裏聽來的故事,都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得到了保護,因而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

  著作權法的理論基礎,是將作品視為法律上的財産,將作者視為原始的權利人,預設作者付出了獨創性的勞動。可是,民間文學的創作者和傳承者並不是特定的個人,因此,既無從確認其權利人、也無法確認其獨創性。正如鐘敬文先生指出的:“民間文學既不是哪一個作者所創作,也不為哪個個人所私有;既不標明哪個作者的名字,也不賦予哪個個人以著作權,它們是人民的集體創作。”

  事實上,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目前尚未出現一例真正的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糾紛,現實生活中基本沒有該法律需求。也就是説,《條例》中的問題是我們設想出來的,而不是實際生活中的真實訴求。我們知道,法律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任何部門法皆應以調節、平衡既有社會矛盾為使命。如果我們只是為了立法而立法,其後果必然是無矛盾處發現矛盾,無糾紛處挑起糾紛,顯然不利於和諧社會的建設。

  我們知道,民間文藝作品具有鮮明的共用性特點,也正因為這個特點,才使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具有了世界意義。現代著作權法的理念是著作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雙重保護,平衡二者的利益關係是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精神和目標。民間文學作品由於其集體性、口頭性、匿名性、變異性等特點,每一個傳播者的每一次創作,都是在複製別人基礎上的即興創作。作品完成之後,同樣不可逆轉,必須將之返還給公共領域,並將作品的再次使用權讓渡給其他的傳播者。只有這樣,才能使社會公眾自由接觸和繼續利用該作品的要求得到滿足。

  民間文學鮮活地體現著一個民族的審美風尚,既是一個民族核心價值觀的優良載體,也是富於民族特色的文化輸出品。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圍繞民間文學著作權保護問題,國際智慧財産權界展開了曠日持久的論爭。但迄今為止,全世界還沒有一個文化強國制定法律自縛手腳,限制這種“惠而不費”的文化輸出。目前已經實施保護政策的多是一些經濟、文化相對落後的非洲國家,其內在理路是弱勢國家針對發達國家的文化抵抗,是回避文化競爭的無奈選擇。

  我國的發展中國家定位,使得部分學者認為我國也應該實施該項保護。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是一個典型的多民族國家,地區文化發展極不平衡,如果將這一國際間的“鬥爭”策略簡單地移用於國內民族民間文化領域,就極有可能影響到各民族間的文化交流,甚至影響到民族團結。

  民間文化的相互交流與影響,自古以來就是民族融合、民族團結的黏合劑。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密切聯繫,必然帶來民間文化尤其是民間文藝的交流。這種相互學習、相互促進、共同提高的關係,增進了民族團結,活躍了民族文化生活,推動了各民族民間文藝的共同繁榮和發展。這不僅是民間文學工作者的共識,也是全世界知識界的共識。中國正當文化立國之時,不必急於實施民間文學作品著作權的隔斷保護,而是應該為保障公眾自由使用人類文化遺産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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